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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聘法人,如何避免

曾* 陕西-西安 经营管理咨询 2020.12.01 23:10:21 337人阅读

外聘法人,如何避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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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外聘的法人要承担法定代表人的一切法律义务即承担一切与公司有关法律责任。  外聘的法人即使与公司负责人签定不承担法律责任的协议,对外也是没有法律效力的,法人代表在工商注册时已经备案,具有公示的效力。和负责人的协议不能对抗第三人。  外聘的法人是有风险的,假设出了民事责任的话,由公司承担该主要责任,作为法定代表人责任很少,自己有过错的除外;假设出了刑事责任,涉嫌单位犯罪的话,法定代表人要承担刑事责任的。公司作为民法上一个的实体,以自有财产对外承担责任。法人代表只是对外代表公司,所有民事上的责任都是由公司来承担,而不是法人代表承担。

2020-12-01 23:12:21 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外聘的法人要承担法定代表人的一切法律义务即承担一切与公司有关法律责任。  外聘的法人即使与公司负责人签定不承担法律责任的协议,对外也是没有法律效力的,法人代表在工商注册时已经备案,具有公示的效力。和负责人的协议不能对抗第三人。  外聘的法人是有风险的,假设出了民事责任的话,由公司承担该主要责任,作为法定代表人责任很少,自己有过错的除外;假设出了刑事责任,涉嫌单位犯罪的话,法定代表人要承担刑事责任的。公司作为民法上一个的实体,以自有财产对外承担责任。法人代表只是对外代表公司,所有民事上的责任都是由公司来承担,而不是法人代表承担。

对于招聘广告应该如何避免就业歧视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1、用人单位应该合理确定招聘条件。就业歧视是对劳动者的平等权的侵害,如果企业想避免其招聘广告所确定的条件构成就业歧视,就应该承担证明其招聘条件具有正当性和合理性的责任,因此岗位特点、就业需求是确定招聘条件的重要因素。
2、招聘广告中关于招聘条件的用语要尽量趋于缓和,尽量不要采用刚性的条件。目前我们国家对于就业歧视没有明确的规定,为此司法实务中,是否构成就业歧视几乎完全依赖法官的自由裁量。因此,企业应该学会合理通过招聘广告设置和表达招聘条件,如多使用“优先”“择优”等字眼。并且,最终的选择应该是基于对应聘者进行评估和考核之后的合理选、择,而非基于某一个刚性标准。
3、用人单位对招聘广告中的部分内容,如果无法确定是否可能涉及就业歧视时,应该慎重表述或者不表达。总之,企业招聘广告中的内容应该内容精练、表达准确,而并非越多越好,尤其是对于部分内容存在模糊状态的情形下,企业更应该慎重,应该选择更为柔和的语言或其他更为恰当的方式表述。录用审核应该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1、用人单位应该主动核实应聘者的相关信息,而不能完全被动依赖应聘者提供。用人单位可以依据应聘者提供的原单位的联系方式自己进行核实相关情况,如该应聘者是否之前确实在该单位工作,包括离职原因是什么,有没有什么不良记录等等,都可以为日后该员工给单位带来损失起到一个防范作用。
2、用人单位应该在应聘者入职时,认真确认相关信息,如对于身份证、学历证件等都应该认真审查原件,同时为了稳妥起见,可以将相关证件的复印件作为录用员工的个人资料予以保管,并且要求相关的应聘者签字确认。
3、在录用审查中,对于非应届毕业的应聘者,用人单位应该审查应聘者的“离职证明”。法律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因此,招聘单位应该确认所拟录的人员不存在其他劳动关系,如果审查不严,导致录用的人员尚未解除劳动关系,则应该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如果婚外情生子的,无过错方需要向人民提起民事诉讼,主张损害赔偿 婚外生子男方要坐牢吗 在一般情况下,婚外生子是出轨行为的,是不会坐牢的,但是如果构成重婚罪的,可能会坐牢 对于重婚如何认定 重婚是指有配偶者又与他人结婚的违法行为即一个人在同一时间内存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婚姻关系。 《刑法》第258条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构成重婚有两类人, 第一类是有配偶的人,又与他人登记结婚,或者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 第二类是明知他人已有配偶的人,又与之登记结婚,或者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其中,第二类人构成重婚要求是“明知他人已有配偶”,事先知道,或者事后知道而继续保持婚姻关系,则属于“明知”。反之,不知道、受欺骗,则不构成重婚。 认定重婚,关键要看是否构成另一夫妻关系。依据有关司法解释,重婚有两种情况:一是法律上重婚,指有配偶的人与他人登记结婚;二是事实上重婚,即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视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 (1)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举行结婚仪式的; (2)有配偶的人虽未与他人举行结婚仪式,但以夫妻相称或者对外以夫妻自居的。 夫妻相称,除当事人间承认、日常生活间的称呼外,当事人同居生活,女方生病时男方以丈夫的名义签名、陪侍,女方生育孩子男方以父亲的名义在医院签字,当事人以父母的名义为子女庆祝满月等,也可以作为认定以夫妻相称的辅助证据。认定重婚,通常还需要取得周围群众、当事人亲朋戚友的证言,以证明周围群众认为当事人是夫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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