靳双权,房地产律师,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说房网特邀讲师,自2005年起至今,就职于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2008年创办安居房地产律师网,一直从事与房地产法律相关的教学研究与诉讼实践工作。办理了大量疑难、复杂案件,在房地产领域及延伸的婚姻、继承、拆迁等与房产相关领域具有深厚的理论基础和丰富的实践经验。主要办理的案件类型包括:1、借名购房行为中,涉及到经济适用房、两限房、房改房及商品房的购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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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商不给交房,要求强制交房,这种情况怎么办
交房条件不符合业主可以拒绝交房。遇到延期交房,
首先应仔细查看与开发商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看合同中对延期交房是否有相同规定。如果合同有规定,按照合同中约定的条款执行。如果合同中没有明确规定,购房者可以退房。
其次,应了解延期交房的认定及赔偿标准,除特殊情况外,开发商为按合同约定期限交房,要承担违约责任,赔偿购房者违约金。如果购房者想解除合同,根据《合同法》第114条规定,可以要求开发商承担合同约定的违约金,同时要求开发商返还购房款及利息。若和开发商沟通无果,可进入法律程序,向提讼。
所有的商品房在交付业主之前,必须是取得“两书一证”,即商品住宅质量保证书和商品住宅使用说明书,以及竣工备案证明,方可通知业主前来收房。在开发商未取得“两书一证”情况下,强制业主交房的,并不构成法律意义上的交房,即便是业主签订了交房协议,开发商也属于延期交房。
此外,在没有取得“两书一证”的情况下,也不建议业主签订交房协议,因为一旦业主签订了交房协议,原本业主应当享有的利益也会遭到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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