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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五条规定,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应当返还租赁物。返还的租赁物应当符合按照约定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后的状态。第二百三十六条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为不定期。
租赁合同到期后,你作为出租方既然不同意继续出租,那么你们双方的租赁合同关系已经结束了。承租人有义务将房屋退还给你,如其拒不退还,你可以诉讼要求其迁让,同时可要求其按租金标准支付继续使用期间的使用费及承担房屋设施、设备损坏的赔偿责任。
2020-12-01 09:30:16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