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答如下, 关联交易的现象在实践中经常发生,它是指公司内关联方之间发生的交易,在企业经营管理过程中,关联交易可能会为公司带来便利,但同时也有存在不公平交易的结果,使公司股东的利益受到损害。那公司法对关联交易的规定是怎样的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一、公司法对关联交易的规定是怎样的公司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前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对该条法规的解释:本条规定可谓新《公司法》中重点名词的一个集合。首先我们来看看本法第二百七十一条对相关词语的释义:
(一)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二)控股股东,是指其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东;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出资额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三)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四)关联关系(新公司法第217条),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二、关联交易的特征
(一)商事主体之间的关联性关联交易须发生在具有权益关联性及相互影响力的商事主体即关联方之间。
(二)利益冲突与权益的转移任何一个具体的关联交易,均在关联方之间或关联方与其权益代表间,存在利益冲突并在关联方之间产生了权益的转移。
(三)具有非公允性的潜在倾向关联交易并不都是公允的,但是关联交易这种形式蕴含着易于发生不公允结果的潜在倾向。一旦主客观条件具备,特别是如果缺乏有效的法律规制,一个具体的关联交易就往往滑向不公允性的边缘。
(四)交易形式对实质公平的异化关联交易的最大特点,同时也是法律规制的难点,就是关联交易以形式上的平等,掩盖实质上的不平等;以形式上的当事人对自己权益的自由处分,掩盖实质上的对一方当事人权益的强行损害。公司法对关联交易的规定表明公司法并没有禁止关联交易,只是规定了在关联交易中公司的相关人员不得有侵害公司利益的行为。关联交易并非对公司没有好处,但它也很容易使交易产生不公平,因此公司在经营管理过程中股东投票等制度则有助于调整关联交易所带来的不公平。
一、居间交易的特点居间交易的主要特点,其
一,居间交易是一种中介易。一般来说,居间商对交易双方的经营效益往往不直接承担经济责任,只起穿针引线、搭桥挂钩、为交易双方说合折衷的作用。其
二,居间交易是一种风险较小的交易。采用居间交易,经营者一般不取得商品所有权,也不通过商品购销活动取得进销差价,而是通过协助买卖双方完成交易行为获得收入,即从居间交易额中取得一定比例的佣金,其效益取决于成交数量、次数和金额。其
三,居间交易是一种形式多样、灵活方便的交易。居间交易既可以代购、代销、代储、代运,也可以直接出售或委托出售,还可以接受委托人委托在委托地区作为委托人的全权代表(总代理)、或享受委托人给予的商品专营权利(独家代理)、或为委托人在当地市场招揽生意(一般代理)。
二、居间交易的规则运用居间交易方式必须遵守一定的规则。其
一,经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居间商对自己的信托行为负法律和经济责任。其
二,居间商接受委托的目的和要求,以及代购、代销的商品,必须符合国家的有关法规。同时要确认所接受的委托商品或财产是委托人所能支配的。其
三,居间商与委托人之间是一种特殊的委托代理关系,居间商没有商品所有权,只是在合同规定的权限内代表委托方进行交易活动。其
四,居间商从委托方取得占成交额一定比例的佣金,当委托人不付报酬或不补偿费用时,居问商可以扣押委托人的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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