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育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在职工产后或手术后 18 个月内,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申办时应填报《职工生育待遇申领表》,并提供以下资料:
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核发的生育证明;
生育医疗证明、门诊病历、出院小结、计划生育手术记录等原始材料;
婴儿出生证。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对用人单位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核,审核完成后将生育保险费用拨付给职工所在用人单位,并由用人单位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生育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发给职工。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为职工办理生育保险参保手续的,职工发生的生育保险费用,由用人单位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生育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
报销需要带的材料有:
医疗费用申报单;
本人身份证或社会医疗保障卡;
本人有银联标志的银行卡;
本人的病历本;
生产收费原件;
费用明细单;
出院小结。最好准生证也一起带上。如由他人代领,需带上代领人的身份证。
1、住院统筹待遇:因患自然疾病住院时,持卡入院,报销比例公示为:((甲类100乙类90)-起付线100)对应段比例,对应段比例为年度内累计1万元以下75,1至5万元80,5至10万元85,直接在院端结算。
2、门诊统筹待遇:在定点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和区公立医院年度内门诊使用基本药物金额在0-1200元内,报销50,持卡消费,直接结算。
3、转外就医待遇:如所患疾病,因本地无法治疗,需转往上级医院进行治疗的,需持省级医院或专科定点医院出具的转院审批单(医保科盖章)、专家会诊材料、医保卡、身份证,到医保局三楼待遇审核窗口办理审批,审核通过后期限为2个月,如延长还需补办手续或登记审批。转外就医时,起付线为1200,在异地发生的政策范围内费用(不包含国家目录范围外及乙类自理)报销比例为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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