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辛集出租车从业资格证考试

宋** 湖北-咸宁 房屋租赁咨询 2020.11.13 09:16:04 408人阅读

辛集出租车从业资格证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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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答如下, 根据2012年4月1日起施行的《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相关规定,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不需要每年都进行年审。但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的有效期为3年,期满后需要按照规定进行换证。相关的规定和说明如下:
1、《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有效期为3年,《资格证》正证失效时,副证同时失效。
2、从业人员如继续参加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应当在《资格证》有效期届满前三个月内,到所在地运管机构办理换证手续,并参加有关理论性继续教育培训。培训合格后,由市运管机构统一组织换证。扩展资料《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管理的相关条例第三十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由交通运输部统一制发并制定编号规则。设区的市级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从业资格证的发放和管理工作。第三十一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遗失、毁损的,应当到原发证机关办理证件补(换)发手续。第三十二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办理从业资格证补(换)发手续,应当填写《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补(换)发登记表》(式样见附件3)。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符合要求的从业资格证补(换)发申请予以办理。第三十三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在从事出租汽车客运服务时,应当携带从业资格证。第三十四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不得转借、出租、涂改、伪造或者变造。第三十五条 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维护出租汽车驾驶员的合法权益,为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注册、继续教育等提供便利。第三十六条 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出租汽车驾驶员的从业管理,将其违法行为记录作为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的依据。第三十七条 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档案。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档案包括:从业资格考试申请材料、从业资格证申请、注册及补(换)发记录、违法行为记录、交通责任事故情况、继续教育记录和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结果等。第三十八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发证机关注销其从业资格证。从业资格证被注销的,应当及时收回;无法收回的,由发证机关公告作废。
(一)持证人死亡的;
(二)持证人申请注销的;
(三)持证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
(四)持证人机动车驾驶证被注销或者被吊销的;
(五)因身体健康等其他原因不宜继续从事出租汽车客运服务的。

2020-11-13 09:18:04 回复

解答如下, 根据2012年4月1日起施行的《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相关规定,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不需要每年都进行年审。但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的有效期为3年,期满后需要按照规定进行换证。相关的规定和说明如下:
1、《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有效期为3年,《资格证》正证失效时,副证同时失效。
2、从业人员如继续参加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应当在《资格证》有效期届满前三个月内,到所在地运管机构办理换证手续,并参加有关理论性继续教育培训。培训合格后,由市运管机构统一组织换证。扩展资料《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管理的相关条例第三十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由交通运输部统一制发并制定编号规则。设区的市级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从业资格证的发放和管理工作。第三十一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遗失、毁损的,应当到原发证机关办理证件补(换)发手续。第三十二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办理从业资格证补(换)发手续,应当填写《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补(换)发登记表》(式样见附件3)。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符合要求的从业资格证补(换)发申请予以办理。第三十三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在从事出租汽车客运服务时,应当携带从业资格证。第三十四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不得转借、出租、涂改、伪造或者变造。第三十五条 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维护出租汽车驾驶员的合法权益,为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注册、继续教育等提供便利。第三十六条 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出租汽车驾驶员的从业管理,将其违法行为记录作为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的依据。第三十七条 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档案。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档案包括:从业资格考试申请材料、从业资格证申请、注册及补(换)发记录、违法行为记录、交通责任事故情况、继续教育记录和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结果等。第三十八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发证机关注销其从业资格证。从业资格证被注销的,应当及时收回;无法收回的,由发证机关公告作废。
(一)持证人死亡的;
(二)持证人申请注销的;
(三)持证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
(四)持证人机动车驾驶证被注销或者被吊销的;
(五)因身体健康等其他原因不宜继续从事出租汽车客运服务的。

(一)不涉及财产关系的:2000元- 30000元/件。
上下浮动幅度:20%
但收费额不足2000元的按2000元收取。
(二)涉及财产关系的,按争议标的额的以下费率实行分段累计收费:
标的额  费率
10万元以下的部分(含10万元) 6%
10-50万元的部分 (含50万元) 5%
50-100万元的部分(含100万元) 4%
100-500万元的部分 (含500万元) 3 %
500-1000万元的部分(含1000万元) 2 %
1000-5000万元的部分(含5000万元) 1 %
5000万元以上的部分 0.5 %
上下浮动幅度:20%
但累计收费额不足2000元的按2000元收取。
(三)计时收费
1、收费标准:每小时200元-2000元,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在上述幅度内约定计时收费的标准和结算方式。
2、上下浮动幅度:20%
(四)增加反诉的案件,反诉部分可以按以上标准酌减收费。
(五)发回重审的案件,由原承办律师办理的,可以按原收费标准酌减收费。
(六)风险代理收费
最高代理费金额不得高于合同约定标的额的4729%,但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法律服务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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