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答如下, 对拆迁安置合同的效力审查,应从合同的主体和内容两个方面作为切入点。《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对拆迁安置合同的双方进行了主体的界定。作为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但对于具备资质单位的分支机构或接受拆迁人委托的单位能否作为拆迁安置合同的主体问题,在审判实践中,看法各异。笔者认为,拆迁安置合同的一方当事人,能否是其分支机构或被委托人的问题,应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不能一概而论。对于分支机构或被委托人在得到其单位或委托人的授权并以其主管上级单位和委托人的名义订立拆迁安置合同时,其主体应为适格主体。被委托人、分支机构等以自己的名义订立拆迁安置合同引讼的,其授权人或上级法人应成为诉讼主体。所谓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对于持有房屋产权证明的人是被拆迁人这点不容置疑,但是对于一些通过继承、买卖、离婚、赠与等形式已享有被拆迁人房屋的实际所有人,能否作为被拆迁人来看待呢笔者认为,答案应是肯定的。对于拆迁房屋的所有人,不宜作缩小解释,即界定为具有房屋产权证的人,否则将不利于保护被拆迁人的合法权利,亦不利于房地产市场的商品的流转,对此应结合个案具体分析。对于被拆迁房屋的部分所有权人与拆迁人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事先未经其他所有权人的同意,事后又未经其他所有权人追认的,或者拆迁人与被拆迁房屋的承租人签订拆迁安置合同的,该协议因侵犯了他人权利,应认定为无效。对于通过买卖已占有使用的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人未履行房屋产权过户手续,但已与原产权人结清房款手续的,原产权人未主张买卖合同无效的,房屋买受人与拆迁人达成的拆迁安置合同有效,但应责令其尽快办理房产过户手续。对于拆迁合同内容的审查,主要要看拆迁安置合同的内容是否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是否符合拆迁法规,对于其内容有悖于法律禁止性规定的,应认定其无效。该问题涉及到的相关文件:《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条例》
2020-11-08 02:20:52 回复专业解答拆迁安置住房源于城市规划与公共设施建设中的补偿措施,旨在解决被拆迁居民的居住问题。政府通过提供这类住宅物业,确保他们在拆迁后拥有完整所有权,以满足基本生活需求并适应城市化进程与房地产市场的发展。
专业解答如何核实拆迁安置房的户主身份,可以按照以下几个步骤进行操作: 前往不动产权登记中心查询:遵循我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相关规定,任何不动产权利的设立、变更、转移以及消灭,都必须在依照法律程序完成登记之后才能产生其法律效力。因此,您应当先向当地的不动产权登记中心查询相关信息。一旦查到了安置房的产权证上注明的名字,那么该名字即视为是该座房屋的实际户主。
专业解答农村宅基地属农民集体所有,征收时补偿费归村委,建筑物赔偿归所有权人。宅基地使用权是农民对集体土地的占有和使用权,具有身份属性和福利特性,主体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专业解答农村宅基地属农民集体所有,征收时补偿费归村委,建筑物赔偿归所有权人。宅基地使用权是农民对集体土地的占有和使用权,具有身份属性和福利特性,主体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专业解答如何核实拆迁安置房的户主身份,可以按照以下几个步骤进行操作: 前往不动产权登记中心查询: 遵循我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相关规定,任何不动产权利的设立、变更、转移以及消灭,都必须在依照法律程序完成登记之后才能产生其法律效力。 因此,您应当先向当地的不动产权登记中心查询相关信息。 一旦查到了安置房的产权证上注明的名字,那么该名字即视为是该座房屋的实际户主。
律师解析 拆迁安置房转让协议有效。 合同要具有法律效力,必须符合以下几个条件: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拆迁安置房转让协议纠纷可以通过协商、调解、诉讼这三个方式来解决: 1、协商解决,这对双方当事人来说最快捷也是最常用的方式; 2、调解解决,如果双方协商不成,只有通过第三方来进行调解; 3、诉讼解决,如果双方当事人协商与调解,都无法解决纠纷,通过法律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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