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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肇事方拒绝协调,故提起民事诉讼,想请教您此事能否提起诉讼,以及诉讼能否成功?

ask****671 河北-保定 行政诉讼咨询 2020.11.07 15:25:12 386人阅读

律师您好,我的轿车在学校停车场被他人轿车剐蹭,对方肇事逃逸。 但被我同事看到,拍下了对方的车牌号,但并未拍到两车相撞瞬间。 停车场没有监控。 经校方领导寻找,找到了肇事车辆和车主,但双方因赔偿问题, 协调未果。报警处理后仍未协调成功。现肇事方拒绝协调,故提起民事诉讼。想请教您此事能否提起诉讼,以及诉讼能否成功,及正规的诉讼流程。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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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股东在代表公司提起诉讼前负有向公司提出正式请求或通知的义务。美国绝大部分州的公司制定法都要求原告股东在起诉前负有向董事会提起正式请求的义务。在英国和澳大利亚,少数股东并不证明他已向董事会提出了请求,而是证明不适当行为人处于公司事务的控制性地位,这一点使英国和美国的代表讼诉区别开来。在加拿大,股东在起诉前负有向公司董事会予以合理通知的义务,并且此种通知要件是很宽松的。在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许多国家的公司法也规定了此种限制性条件。日本商法和我国台湾公司法规定,股东在代位公司提起代位诉讼或代表讼诉时,必须首先以书面方式请求公司或监察人提起追究董事责任的诉讼。公司自该项请求之日起30天内不对董事提起诉讼时,则股东可以代位公司而对董事提起诉讼。
2、原告股东的行为是善意的,是为了公司的利益而提起诉讼的在大陆法系中,鉴于股东代表讼诉时常被滥用来作为谋求公司股东个人利益的手段的现实,法律在许多情况下要求起诉股东是真实的、慎重的和善意的为公司利益提起诉讼。美国联邦程序规则第23.1条规定,“若原告在行使公司权利不能公正地、充分地代表公司利益,则不能进行派生诉讼(股东代表诉讼)。”加拿大公司法也将“善意”和“为公司利益”作为开始股东代表诉讼的条件。但是,一些学者认为,此种要件毕竟涉及到原告股东的主观活动,因而,在欠缺足够的、有力的证据的前提下,很难为法官所掌握和判断。所以,不应考虑原告动机是否纯正,其对于诉讼的提起并无影响。
3、诉讼费用的担保
为了遏制那些居心不良的人意图通过提起股东代表诉讼的方式达到追求自己利益的目的,也为了能够使被告在原告败诉时能够从原告所提供的担保费用中获得补偿,同时,也为了通过令人咋舌的诉讼费用的担保阻止某些不必要的股东代表诉讼的发生,两大法系国家公司法一般规定了原告股东应法庭的请求而想法庭提供诉讼费用的担保制度。在美国,诉讼费用担保制度始于纽约的公司制定法。在现代美国公司法中,许多州公司法虽然没有旧的公司法中规定的那么严格,但是仍要求法庭在认为这种诉讼之提起无正当理由时有提供诉讼费用担保的必要。在大陆法系的日本,旧的公司法也明确要求向监事会提出诉讼请求的股东提供担保。修改后的日本商法认为代位诉讼股东诉讼费用之提供只有在被告提出该种请求并成功地证明原告提起该项代位诉讼系出于恶意时,基于法庭命令始有必要。

2020-11-07 15:52:12 回复

行政法律关系的存在是行政诉讼的前提,它通常是一种监督和管理关系,即该行为具有强制性产生增设或消减具体的权利和义务后果的性质,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庭在其出版的著作中,将可诉行为界定为“对相对人的权利和义务产生影响的行为”。这种影响是强制性的,如征收拆迁中的行政调解和拆迁补偿协议,因不具有行政强制性,通常不适用行政诉讼。  如果当事人认为签订的《拆迁补偿协议》不合理而提起诉讼的,通常适用民事诉讼审理,较之行政诉讼,加大了当事人的举证责任。因此在征收拆迁中,当事人签订补偿协议时,一定要慎重考。但对于签订补偿协议外具有强制性的行政行为,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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