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火灾民事赔偿的原则 、全额赔偿原则。
2、考虑责任者的赔偿能力原则。
3、财产赔偿原则。
4、其他赔偿原则。
(二)火灾损害民事赔偿法律关系的主体火灾事故发生后,有关当事人之间随之形成火灾损害赔偿法律关系。火灾损害赔偿法律关系的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即为火灾损害赔偿主体。
(三)火灾事故民事赔偿的范围
1、人身损害赔偿 火灾事故中的人身损害主要包括对生命权、健康权的损害,对此,应当按照人身损害赔偿一般范围,确定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费、必要的营养费、残疾用具费、丧葬费、被扶养人的生活补助费,以及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偿。
2、物质损害赔偿 这里的物质损害指财产损失,分直接财产损失和间接财产损失。火灾直接财产损失是指被烧毁、烧损、烟熏和灭火中破拆、水渍以及因火灾引起的污染等所造成的损失。每起火灾直接财产损失应包括房屋、构筑物、设备和其它财产的损失。
3、精神损害赔偿 在火灾这种极度恐怖的环境中引起的应激心理和生理反应会导致人对环境的适应能力和应对能力瞬间下降,若这种应激状态持续下去,处于火灾中的人对环境的判断力和分析力会持续下降,更甚者会丧失理智,从而造成其他不良的后果。火灾造成的绝不仅仅是人员伤亡和物质损失,对于遇难者的家庭、灾难生还者、灾难现场的救援人员,乃至全社会,都会造成看不见的心理损伤。
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作为第三方房屋承租人(即租客)应当妥善保管租赁物,因保管不善造成租赁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所以,房屋租客对租赁房屋具有保管、看护、防火的法定义务,如果房屋起火,起火原因无法查明的,应当认定租客没有尽到妥善保管的义务,并对火灾给其他人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当然,如果租客能够证明火灾与自己没有关系,可以不承担责任。所以,房东和租客在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时,必须共同检查房屋是否存在各种隐患,防患于未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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