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合同诈骗罪“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含义合同诈骗罪的行为人目的在于无偿取得他人财物,根本不具有履行合同的诚意,所以其“虚构事实、隐瞒真象”的内容通常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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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虚构合同主体,即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的名义签订合同的行为,这是合同诈骗犯罪中最惯用、最常见的诈骗手段。方式主要有以下情况:一是盗用合法主体的名义与他人签订合同。二是捏造根本不存在的主体与他人签订合同。三是利用已被撤销的单位与他人签订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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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虚设担保。即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行为。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作担保,是指行为人提供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汇票、本票、支票等金融票据)支付定金或作为抵押物。以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是指行为人以虚假的证明行为人对房屋等不动产和车辆等动产具有所有权的证明文件,即以自己不享有所有权的财产作抵押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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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设置陷阱。即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取得和履行合同的行为。此种诈骗方法最具欺骗性,行为人本身并无履行合同的能力或诚意,却与他人签订合同,先付给小额货款或少量货物,制造准备履约的假象,骗出全部货物或货款后,就采取推、拖、躲、赖等手段不履行合同的其余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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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携款逃匿。即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的财物后逃匿的。行为人通过合同取得对方的货款、预付款后直接逃匿,或者取得对方的货物后立即低价倾销,将赃款占为己有,逃之夭夭。这种行为本身就足以表明行为人的犯罪故意,其犯罪性质容易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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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其他方法。
、虚构合同标的。
、利用合同制裁条款骗取定金、违约金。
、取得财物后大肆挥霍的。
、拆东墙补西墙。可见,随着经济交易形式的多样化、现代化,会不断出现新的合同诈骗的手段。
二、合同诈骗罪与诈骗罪区别从本质上看,合同诈骗罪也是一种具体的诈骗犯罪,其与诈骗罪是特殊与一般的关系,它们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侵犯的客体不同。诈骗罪只侵犯财产所有权,是单一客体,而本罪既侵犯他人的财产权利,同时又侵犯合同行为管理制度。(
2)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不尽相同。诈骗罪可以表现为虚构任何事实或隐瞒真相,以骗取财物;本罪只是在经济合同的签订、履行过程中,因而欺诈手段有特定范围的特殊性。(
3)犯罪主体不尽相同。诈骗罪限于自然人主体;本罪主体包括单位,且是任何单位。(
4)本罪与诈骗罪属于法条竞合,应当遵循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
专业解答诈骗金额和情节是法院定罪量刑的重要依据。诈骗金额达到一定标准,比如三千至一万元,就可能被判三年以下徒刑、拘役,同时还要交罚金。如果诈骗金额更大,或者情节更严重,比如涉及特别巨大的诈骗或者恶劣情节,可能会被判三年至十年有期徒刑,还要交罚金。如果诈骗特别严重,比如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情节特别恶劣,可能会被判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甚至可能会被没收财产。不过,具体的数额标准可能因地区而异。法律这样规定是为了维护公正和经济秩序。
专业解答如何认定合同诈骗罪中的虚构事实问题在诈骗犯罪中,所谓的“虚构事实”实际上是针对被害人进行的一种掩盖真实情况、杜撰保证、设立圈套等欺骗行为,其目的在于借助这样的手法来掠夺他人财产。而其中最为常用且屡见不鲜的一个伎俩便是通过伪造、纂改各类票据,使用虚假的证据资料从而来获取财物,或者是盗用其他人的名义来签订虚假的合同,甚至还有可能利用已经被官方取消了的机构或组织,与他人达成虚假的合约并以此来骗取钱财。
专业解答在确定合同诈骗罪中“虚构事实”的标准时,要考虑行为人的行为是否属于捏造不存在的事实或者夸大歪曲事实,从而误导对方,使对方错误地判断并签订合同,最终遭受损失。例如,谎称自己拥有虚构的专利或者夸大自己的资产和盈利能力等,这些虚构的内容必须是合同履行的关键因素,并且足以让对方做出错误的决策。
专业解答认定合同诈骗罪时,一定要仔细地分析犯罪情节。有些犯罪分子会用假的陈述来编造合同的标的,从而欺骗受害者。他们会夸大并不存在的财产或权益,以此来诱骗受害者签约付款。这种行为是违法的,一定要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在审判的时候,要特别关注这些欺诈行为的细节。
专业解答在合同诈骗犯罪中,“虚构事实”包括五种主要行为:一是假冒身份签订合同;二是使用虚假或无效的票据、产权证明作担保;三是在无履行能力时先部分履行诱骗对方继续签约;四是在获取对方财物后逃匿;五是通过其他手段如虚假宣传骗取财物。这些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依据《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将根据诈骗金额和情节受到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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