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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债权人的权益和债权人的权益

戴** 河北-衡水 债务债权咨询 2020.10.28 18:27:27 312人阅读

什么是债权人的权益和债权人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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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权益指流动负债和长期负债。流动负债指企业在一年内或者超过一年的一个营业周期内需要偿还的债务合计,其中包括短期借款、应付及预收款项、应付工资、应交税金和应交利润等。长期负债是会计分录的内容,是指期限超过1年的债务,1年内到期的长期负债在资产负债表中列入短期负债。
债权人权益保护方法如下:
    
一、赋予债权人抑制公司在即将破产清算前非法处分公司财产的行为; 
    
二、赋予公司债权人集体重大利益参与、决定权;  
    
三、赋予公司债权人追究公司董事和相关人员责任的权利; 
    
四、对于特殊债权人利益的特殊保护 
五、公司人格否认制度。

2020-10-28 18:28:27 回复

人民受理破产申请后发生的下列债务,为共益债务:
(一)因管理人或者债务人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所产生的债务
(二)债务人财产受无因管理所产生的债务
(三)因债务人不当得利所产生的债务
(四)为债务人继续营业而应支付的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用以及由此产生的其他债务
(五)管理人或者相关人员执行职务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
(六)债务人财产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对于共益债权是否申报,破产法没有规定。由于共益债权在破产案件受理后才发生,优先受到清偿,并且总是和破产费用相提并论,而破产费用并不需要申报,因此有人认为,共益债权也不需要申报,而是由管理人根据破产法规定随时支付。 债权人认为其享有共益债权的,同样要申报,如果管理人有异议的,债权人可以向受理破产案件的提讼,由确认共益债权的数额,从而在破产程序中清偿。 首先,共益债权属于民事权利,是否存在共益债权,是否要求清偿,应该由债权人确定。共益债权与其他债权因为发生时间上的区别而导致其清偿上的优先性,是对共益债权人的特殊保护,但并不改变其债的根本性质。从本质上来说,共益债权对于债权人仍然是私权,如何处分完全取决于债权人。也就是说,债权是否存在、是否需要申报是由债权人确定的。即使存在共益债权,债权人仍然可以放弃。 其次,共益债权不具有劳动债权和破产费用的确定性。破产法规定劳动债权由管理人调查后直接确认,因为劳动债权在企业均有完备的记载,容易调查并确定债权人和劳动债权的数额。破产费用包括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管理、变价、分配债务人财产的费用等,这些费用必须先行支出才能将破产程序进行下去,费用数额明确。而对于共益债权,如果债权人未申报,管理人并不必然就认为债务人对外负有共益债务,因为无论从理论上还是实践上看,所谓已知债权是指债务人账面上记载的债权,而有时候债务人认为某个合同已履行完毕,其财务资料反映对外并无债务,或者其认为并不存在无因管理、财产致人损害等情形,也就不存在所谓无因管理之债或侵权之债等债务。 另外,即使管理人认识到对外就共益债务存在争议,有时也难以确定共益债务的数额。比如本案中,管理人没有交付租赁物,应该返还的租金也许其能认识到,但是否应该赔偿损失其不能确定,如果赔偿,数额是多少则更难以确定。所以,共益债权与劳动债权、破产费用不能相提并论,不具有后者的确定性,不能因为对共益债权需要优先保护就认为该债权可以由管理人直接确认。也就是说,优先清偿的法律政策与债权如何确认的程序不可混为一谈。 从上述两点看,共益债权仍然要由债权人申报,而并非由管理人直接确定。当然,由于共益债权产生于破产案件受理后,管理人一般不会不知道共益债权产生的事由,对于债权人与管理人的争议也较明了,因此,为了避免债权债务关系的不确定,并不妨碍管理人主动向受理破产案件的提出共益债务确认之诉。但并不能由此即得出共益债权不需要申报的结论,并进而将未申报的对债权人的不利结果直接加之于管理人。有人认为,管理人负有通知共益债权人申报债权的义务。但如前所述,共益债权(如因不当得利、无因管理、侵权等产生的债权)的债权人是否存在对管理人来说有时并不明确,所以,在这一点上破产法也许无法走得很远,权利的保护仍然要依赖债权人自己。

债权人权益负债
负债是指企业所承担的能以货币计量、需以资产或劳务偿还的债务。就是说构成负债应具有三个基本条件:一是负债是现时存在的、企业必须偿还的经济债务;二是负债必须有确定的价值量;三是负债应以企业付出的资产或者劳务予以偿还。
债权人权益:企业负债的债主为企业搜索的债权人,债权人对企业的负债拥有索偿权,也就是享有到期收回债权本金及利息的权利。
两者的区别:通俗的讲--
负债是指:你欠别人的钱;
债权人权益:是指别人欠你的钱,你是债主,享有到期收回债权本金及利息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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