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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以对方犯罪证据(职务侵占)为由,要挟对方自愿作废某协议,是否构成敲诈勒索或其他罪项?

刘* 江西-九江 劳动争议咨询 2020.10.20 19:57:24 375人阅读

如果以对方犯罪证据职务侵占)为由,要挟对方自愿作废某协议,是否构成敲诈勒索或其他罪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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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侵占罪的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行为人不仅要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这些条件,还要具备在非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中主管、经手、管理本单位财物这一特定身份才能构成。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也就是说,在非国有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中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不属于职务侵占罪的主体。另外,单位也不是职务侵占犯罪的主体。在刑法分则第五章所有侵犯财产罪的法律规定中,均没有涉及到单位犯罪问题。根据罪刑法定原则,单位不构成本罪的主体。

2020-10-20 19:59:2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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