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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受害人自行申请鉴定的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法院能否支持

马* 河南-郑州 施工合同纠纷咨询 2020.10.19 11:43:52 391人阅读

交通事故受害人自行申请鉴定的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法院能否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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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院期间+院外休息期间
院外休息可以参照
1、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诊断证明上一般会有“建议休息一个月”之类的描述;
2、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误工损失日”鉴定结论;三、构成伤残的,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以上是对门诊治疗是否支持误工费的回答。希望能帮到你

在交通意外中,护理费的赔偿准则要从二个方面来考虑:即护理时限和护理费的计量准则。对于护理时限,能够由两方根据伤情来商量确定,如果不能商量的,也能够通过司法判定的方式来确定护理时限。对于理费的计量准则,有二种准则,能够视情况进行选择:
1,如果是由原有正常薪水收入的人来护理的,则能够护理人员因护理而减少的收入来计量护理费。
2,如果护理人员无固定收入或不能提供收入减少证据的,能够按照当地的通常护理费准则进行计量护理费。这个准则因各地的经济情况分别,准则也有所分别,而且也会随经济的发展而有所调整。如在江苏地区,现在护理费的准则通常为每天50-60元。


一,关于伙食费问题,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其
二,关于护理费问题,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其
三,关于误工费问题,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其
四,关于营养费问题,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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