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要根据具体情况而定,建议携带协议先咨询下律师相关风险
顶层房顶属于住宅共用部位,一旦房顶漏雨,业主可以申请动用维修资金。
按照《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有关规定,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是指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的资金。住宅共用部位一般包括:住宅的基础、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以及户外的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
根据《办法》规定,如果住宅共用部位保修期满发生漏雨,由物业公司出面申请维修资金,但需要“双23以上业主”签字同意方可,也就是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列支范围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讨论通过才可以。这是申请维修资金的基本条件之一。
对于没有物业公司的小区,则由相关业主提出使用建议,一般情况下,房子漏雨的业主可以找辖区居委会牵头,按程序申请维修资金。
在法律上有结婚证才是受法律保护的婚姻。《婚姻登记管理条例》(1994年2月1日起生效)规定“未到法定结婚年龄的公民以夫妻名义同居的,或者符合结婚条件的当事人未经结婚登记以夫妻名义同居的,其婚姻关系无效,不受法律保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规定“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通过以上法律规定可知,1994年2月1日之前,只要男女双方符合了结婚实质要件,在一起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了,就可以构成事实婚姻关系,也就是说,即使没有办理结婚证,也可以成立婚姻关系;1994年2月1日后,即使男女双方符合了结婚的实质要件,在一起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了,在没有补办结婚登记的情况下,只能按照同居关系处理,双方之间是不成立婚姻关系的。所以,你父母已经是事实婚,成立婚姻关系,你母亲又和别人结婚构成重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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