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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东县代理合同怎么写

吴* 重庆-渝北区 合同效力咨询 2020.10.09 21:02:40 439人阅读

乐东县代理合同怎么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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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针对您的乐东县代理合同怎么写问题解答如下,   供货方(甲方): 代理方(乙方):
  为了保护甲、乙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本着平等互利、共同发展、共担风险的原则,经双方协商一致,特制定本合同。
  
一、甲乙双方均同意按本合同内容的规定执行。
  
二、代理委托
  
1、甲方同意乙方在合同约定地区范围内,代理推广由甲方生产的产品。
2、合同约定的推广区域为_____ 省_____市______区______县
  合同期自____ _年__ ___月_____日开始至_ 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止。
3、双方可根据各自意愿另行商讨续约事宜并签定新的代理合同书。如至本合同中所述代理期限届满时没有续签,则视为双方自动放弃继续合作,同时本合同即告终止。
  
三、代理品种及价格
  品种 规格 单位 零售价 结算底价/盒 装箱量
  
四、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1、协助乙方制定并安排乙方代理区域内的营销战略、销售形式、管理运作等销售事宜;
2、负责向乙方提供必要的产品知识培训、经销商营业资料;
  
3、负责向乙方提供用于产品销售、促销、推广、广告所需的文件资料及所需相关证明手续;
  
4、根据乙方要求,为乙方开具普通发票,甲方承担底价税款,超出部分的税款由乙方承担;
  
5、乙方在合同约定的区域内享有独家代理权。甲方不再以任何方式向乙方代理区域内直接销售或授权他人销售乙方代理的产品。
  
五、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1、乙方在本区域内进行产品推广行为时,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及地方相关法规,否则造成的一切后果由乙方承担
  
2、乙方负责所代理产品在代理区域内的招商、销售及与之相关的一切事宜;
  
3、乙方在业务活动中进行产品宣传时,必须严格遵守产品广告批件所核实的疗效范围;
4、乙方不得在甲方授权区域范围外以任何名义进行相关销售活动,如欲扩大代理推广区域可根据实际销售情况提前以书面形式向甲方申请,经甲方批准后方可进行推广工作;
5、乙方必须应甲方要求,随时向甲方报告业务进展及产品流向实际情况。
  
六、仓储及运输
  
1、甲方负责将乙方订购的产品发往乙方指定的地点,所发生的运输费、运输保险费等均由甲方承担。
  
2、由于运输不当引起质量问题或包装破损及由此造成的损失,乙方须在到货之日起三日内提出异议,并提供运输部门出具的货物损坏或丢失证明,甲方负责更换补偿等量货物。
3、乙方保证所收到的产品在符合标准的仓储条件下存放,否则造成的质量问题由乙方承担。
七、结算方式
  
1、款到发货;
  
2、乙方向客户结算所需发票,须由乙方填制表格后传真给甲方,甲方在收到传真后,方可开发票并寄往乙方指定收票人,高出结算底价部分的差价税款由乙方承担。
3、乙方如发生提货业务后三个月内不开发票甲方将不予以开票;
八、退货政策
  
1、甲方为降低乙方的经营风险,甲方实行退货制度,但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擅自将货物退给甲方;
  
2、甲方在收到退货产品并核查无误后,即日将退货产品的货款汇入乙方指定的银行帐户,同时扣除甲方的相应损失;
  
3、如退货产品受潮或包装有所损坏,则甲方有权拒绝此部分产品的退货请求。
九、市场保护
  
1、甲方确保乙方的代理区域不受到恶意冲货。
  
2、乙方承诺不策划及运作超出乙方经销范围的任何跨区域销售产品的行为。
十、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
  
1、双方同意本合同全部条款,如有违约(不可抗拒力除外)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解决。
2、如有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如协商未果,任何一方均可向人民提讼。 十
一、其他
  
1、本合同有效期为壹年,从双方签字之日起(加盖红章后)生效。如有异议经双方协商后可另行签定补充合同或条款,补充合同或条款加盖红章后方可生效且与本合同具同等法律效力。
  
2、本合同内容共一式二份,甲方一份,乙方一份。
  甲 方 : 乙 方 : 签 字 : 签 字 :
  签约时间: 年 月 日   签约时间: 年 月 日

2020-10-09 21:04:40 回复

您好,关于乐东县供货合同简单版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  订立合同双方:  购货单位:  以下简称甲方;供货单位:  以下简称乙方。  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特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条产品的名称、品种、规格和质量1产品的名称、品种、规格:  应注明产品的牌号或商标2产品的技术标准包括质量要求,按下列第项执行:  1、按国家标准执行;2按部颁标准执行;3由甲乙双方商定技术要求执行。  在合同中必须写明执行的标准代号、编号和标准名称。  对成套产品,合同中要明确规定附件的质量要求;对某些必须安装运转后才能发现内在质量缺陷的产品,除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合同中应具体规定提出质量异议的条件和时间;实行抽样检验质量的产品,合同中应注明采用的抽样标准或抽验方法和比例;在商定技术条件后需要封存样品的,应当由当事人双方共同封存,分别保管,作检验的依据。  第二条产品的数量和计量单位、计量方法1产品的数量:  2、计量单位、计量方法:  国家或主管部门有计量方法规定的,按国家或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国家或主管部门无规定的,由甲乙双方商定。  对机电设备,必要时应当在合同明确规定随主机的辅机、附件、配套的产品、易损耗备品、配件和安装修理工具等。  对成套供应的产品,应当明确成套供应的范围,并提出成套供应清单。  3、产品交货数量的正负尾差、合理磅差和在途自然减增量规定及计算方法:  第三条产品的包装标准和包装物的供应与回收产品的包装,国家或业务主管部门有技术规定的,按技术规定执行;国家与业务主管部门无技术规定的,由甲乙双方商定。  产品的包装物,除国家规定由甲方供应的以外,应由乙方负责供应。  第四条产品的交货单位、交货方法、运输方式、到货地点包括专用线、码头1产品的交货单位:  交货方法,按下列第项执行:  1、乙方送货;2、乙方代运乙方代办运输,应充分考虑甲方的要求,商定合理的运输路线和运输工具;3、甲方自提自运。  4、运输方式:  到货地点和接货单位或接货人甲方如要求变更到货地点或接货人,应在合同规定的交货期限月份或季度前40天通知乙方,以便乙方编月度要车船计划;必须由甲方派人押送的,应在合同明确规定;甲乙双方对产品的运输和装卸,应按有关规定与运输部门办理交换手续,作出记录,双方签字,明确甲、乙方和运输部门的责任。  第五条产品的交提货期限规定送货或代运的产品的交货日期,以甲方发运产品时承运部门签发的戳记日期为准,当事人另有约定者,从约定;合同规定甲方自提产品的交货日期,以乙方按合同规定通知的提货日期为准。  乙方的提货通知中,应给予甲方必要的途中时间,实际交货或提货日期早于或迟于合同规定的日期,应视为提前或逾期交货或提货。  第六条产品的价格与货款的结算1产品的价格,按下列第项执行:  1、按甲乙双方的商定价格;2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3按照国家定价履行。  执行国家定价的,在合同规定的交货或提货期内,遇国家调整价格时,按交货时的价格执行。  逾期交货的,遇价格上涨时,按原价执行;遇价格下降时,按新价执行。  逾期提货或逾期付款的,遇价格上涨时,按新价格执行;遇价格下降时,按原价执行。  由于逾期付款而发生调整价格的差价,由甲乙双方另行结算,不在原托收结算金额中冲抵。  执行浮动价和协商定价的,按合同规定的价格执行。  2、产品货款的结算:  产品的货款、实际支付的运杂费和其它费用的结算,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结算办法的规定办理。  用托收承付方式结算的,合同中应注明验单付款或验货付款。  验货付款的承付期限一般为10天,从运输部门向收货单位发出提货通知的次日起算。  凡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缩短或延长验货期限的,应当在托收凭证上写明,银行从其规定。  第七条验收方法合同应明确规定:  1、验收时间;2验收手段;3验收标准;4由谁负责验收和试验;5在验收中发生纠纷后,由哪一级主管产品质量监督检查机构执行仲裁等等第八条对产品提出异议的时间和办法1甲方在验收中,如果发现产品的品种、型号、规格、花色和质量不合规定,应一面妥为保管,一面在30天内向乙方提出书面异议;在托收承付期内,甲方有权拒付不符合合同规定部分的货款。  甲方怠于通知或者自标的物收到之日起过两年内未通知乙方的,视为产品合乎规定。  2、甲方因使用、保管、保养不善等造成产品质量下降的,不得提出异议。  3、乙方在接到需方书面异议后,应在10天内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行商定期限者除外负责处理,否则,即视为默认甲方提出的异议和处理意见。  甲方提出的书面异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交通事故的处理时间:1、暂扣车辆期限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在交通事故处理中,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暂扣交通肇事车辆、嫌疑车辆、车辆牌证和当事人的驾驶证,但应开具暂扣凭证。因检验、鉴定的需要,暂扣交通肇事车辆、嫌疑车辆、车辆牌证和驾驶证的期限为20日;需延期的,经上一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可延长20日。2、责任认定期限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自交通事故发生之日起应按下列时限作出:轻微事故5日内,一般事故15日内,重大、特大事故20日内。因交通事故情节复杂不能按期作出认定的,须报上一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按上述规定分别延长5日、15日、20日。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作出后,应当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后15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重新认定;上一级公安机关在接到重新认定申请书后30日内,应当作出维持、变更或撤销的决定。交通事故责任重新认定的决定书作出后,应当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责任重新认定决定书》,分别送交申请人和原责任认定部门,原责任认定部门在接到《道路交通事故责任重新认定决定书》后,应当在5日内向各方当事人或者代理人公布重新认定决定。3、伤残评定期限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规定,交通事故的当事人因伤致残的,在治疗终结后的15日内,可向公安机关申请伤残评定。公安机关应当根据医院证明和公安部门关于道路交通事故伤残评定的标准,在接到伤残评定申请书后30日内评定伤残等级。当事人对伤残评定不服的,可在接到评定书后15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重新评定。上一级公安机关在接到重新评定申请书后30日内,应当作出重新评定的决定。4、赔偿调解期限公安机关在查明事故真相、认清事故责任、确定事故损失后,可召集当事人和有关人员对损害赔偿进行调解。损害赔偿的调解期限为30日,公安机关认为必要时可以延长15日。对交通事故致伤的,调解从治疗终结或定残之日起;对交通事故致死的,调解从规定的办理丧葬事宜结束之日起;对交通事故仅造成财产损失的,调解从确定损失之日起。在调解过程中,当事方更换调解参加人的,连续计算调解次数和时间;当事人或代理人因不可抗拒力或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参加调解的,调解时限中断;调解重大、复杂交通事故需要延长调解时限的,须经上一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后,方可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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