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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单位与总厂合并,要求员工签辞职报告,再入职总厂,应该怎么维权

母* 河南-鹤壁 工伤纠纷咨询 2020.10.06 23:52:27 395人阅读

原单位与总厂合并,要求员工签辞职报告,再入职总厂,应该怎么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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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第九十条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合并的,由合并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使合同权利,履行合同义务。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分立的,除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由分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合同的权利和义务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五条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根据您的描述,您的劳动合同过继给新公司,只是需要重新签订一份劳动合同进行权利保障;当然如果不签,在法律上你们仍然是新公司的员工,应由合并后的公司承继,不过没有赔偿。

2020-10-06 23:53:2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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