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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后拖行被害人致其死亡应当如何定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构成交通肇事罪;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构成危险驾驶罪。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本案中,肖某醉酒驾驶无牌小轿车肇事致李某当场死亡的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危险驾驶罪,应当依照处罚较重交通肇事罪定罪。肖某明知郑某带挂于车下后,仍不停车而继续将其拖行500米,最终致其死亡,构成故意杀入罪。对肖某,应以交通肇事罪和故意罪数罪并罚。因被害人郑某、李某违反交通法规,停留于快速道路中间,对死亡结果的发生也有过错,对肖某量刑时应予考虑。当代检察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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