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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适用房申请有什么手续

何* 吉林-长春 人身侵权咨询 2020.10.05 10:09:43 334人阅读

经济适用房申请有什么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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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购买经济适用房需要以下资料和流程:
1、申请人持本人及配偶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向户口所在地的区房管局申请办理经济适用房申购登记手续,领取《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审批表》;
2、申请人如实填写《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审批表》并备齐所需材料,向工作单位和主管部门办理收入和住房证明手续后,报区房管局审核,由区房管局上报市房管局复核。对申请人住房情况的核实由市房管局档案馆出具证明;
3、市房管局按照规定对申请人的申请材料进行复审和评分后,在当地报纸、房地产联合信息网上公示。
4、市房管局根据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进度和申请人的评分情况,按批次批准购房申请,对经批准的同一批次申请人,通过公开摇号的方式,确定选房顺序。
5、申请人持批准的《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审批表》和选房顺序号,向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单位办理选房和购房手续。

2020-10-05 10:11:43 回复

经济适用房的申请要求是什么
1、售房者确已获到《房屋所有权证》
2、经济适用房或房改房符合转让的要求
3、所买房屋无被查封或设定典质权
4、房屋承租方已放弃优先购房权
5、须以家庭的名义申请经济适用房的申请流程是什么:
1、申请人持户口薄、身份证、婚姻证明、家庭人员收入证明、住房证明等资料到街道办事处进行下年度经济适用房预登记。
2、上年度已预登记的申请人持户口薄、身份证、婚姻证明家庭收入证明、住房证明等资料到街道办事处提议申购经济适用房申请,并填写《买下经济适用住房申请表》。
3、街道办事处对接到申请人手续进行审核,对初审符合要求的申请人在其寓居地进做法期15天公示。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街道办事处签订审查意见并鉴章后,转报区规划建设局。
4、区规划建设局对街道办事处上报的申请资料进行复审,对符合要求的签订意见并鉴章,折回街道办事处。
5、申请人到街道办事处领取已通过复审的《买下经济适用房申请表》,并持相关手续到市房管局住房委员会办公室申领《准购资格认定单》。

第二十九条符合下列条件的家庭,可以申请购买一套经济适用住房:  
(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本市市区城镇常住户口且满5年;  
2、家庭人均月收入在规定标准以下;  
3、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规定标准以下。  当多个家庭共同居住同一住房、且其中有两个以上家庭符合申购条件时,若有一个家庭申购后,其他家庭的住房面积超过了本市的保障面积标准,家庭之间应当协商一致,仅确定一个家庭申购经济适用住房。  
(二)国有土地上的被拆迁家庭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本市市区城市常住户口;  
2、货币补偿金额在当年规定的标准金额以下;  
3、同一户籍家庭成员人均年收入在上年度本市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以下;  
4、本市他处无住房。  
(三)经市政府认定的其他困难家庭。  
(四)集体土地上的被拆迁家庭申购办法按照《南京市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宁政发〔2007〕61号)文件规定执行。  据了解,由于我市现执行的750元/月人的住房保障收入线控制标准已滞后于社会经济发展现状,因此,将此控制标准提高到1000元/月人,从而扩大保障范围,对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实现应保尽保。  标准调整后,对现行城市低保家庭人均住房面积在15平方米以下(含15平方米)和低收入无住房的,享受廉租住房租赁全额补贴,在市场上租赁满三年且经过房屋租赁部门登记备案的家庭,可申请廉租住房实物配租。预计此次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条件和低收入家庭收入认定标准调整后,将新增约1.4万户家庭可享受住房保障政策。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可以申请经济适用房。需要满足一下条件

1、申请人有本市户籍;
 
2、申请人与共同申请人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扶养关系,包括申请人及配偶、子女、父母等。申请人已婚的,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必须作为共同申请人。投靠子女取得本市户籍的居民,只能作为共同申请人;
 
3、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不拥有任何自有形式的住房和建房用地。自有形式的住房包括安居房(含准成本房、全成本房、社会微利房、全成本微利房)、房改房、经济适用住房等政策性住房,集资房,拆迁安置房,军产房,商品房,自建私房等;
 
4、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在本市及户籍迁入本市前在国内其它城市未购买过政策性住房,未领取过未购房补差款一定年限内未曾转让过自有形式的住房;
 
5、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在提出申请前连续两年均低于本市低收入标准线;
 
6、家庭总资产不超过一定限额;
 
7、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没有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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