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房屋被拍卖,承租人是否有优先购买权?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优先购买权又称先买权,是指特定人依照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在出卖人出卖标的物于第三人时,享有的在同等条件优先于第三人购买的权利。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第二十一条规定,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未在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或者存在其他侵害承租人优先购买权情形,承租人请求出租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请求确认出租人与第三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人民不予支持。
余姚认为,张某与周某签订的《房屋租赁协议》约定,如果周某出售该房屋,作为承租人的张某在市场价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后周某与刘某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在未通知张某是否行使优先购买权的情况下,即将该房屋擅自出卖给刘某,周某的行为已构成对张某的违约。原告如果认为被告的行为侵犯了他的优先购买权,可以依据该《房屋租赁协议》向被告周某主张相应的赔偿,但请求确认刘某与周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缺乏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您好,针对您的房屋被拍卖,承租人是否有优先购买权?问题解答如下, 我于去年十月租用农业银行收贷款的房屋一处(租赁期为一年)。银行于今年三月将楼房交于辽宁省长城公司(负责管理陈年收贷款管理的部门),今年六月中旬长城公司在辽宁日报上刊登拍卖公告,并于六月二十五日拍卖成交。以上事情我并不知道,也没有收到任何单位和个人的通知,只是在昨天新房主告诉我才知道。请问我现在还可以购买这房屋么他们这样做合法么各方有什么法律依据,报纸公告是否视为通知到我答复:你好,首先,应该明确的是你所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是否有效,若是有效合同,因租期尚未满,你还是该房屋的承租人,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二百三十条“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的规定,出租人有通知的义务,你也有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购买的权利。现出租人只是在出卖前刊登拍卖公告,该公告并非是针对告知你而言的,而是针对不特定的人进行的,所以,该公告不能认为是出租人履行了其在合理期限内的通知义务。因此,出租人的行为有过错。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第一百一十八条:“出租人出卖房屋,应提前三个月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出租人未按此规定出卖房屋的,承租人可以请求人民宣告该房屋买卖无效”的规定,你可以请求人民宣告该房屋买卖无效。从保护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的角度,在同等条件下,你有优先购买的权利。(以上意见由本栏目编辑人员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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