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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况如下:1.我父亲与生母88年离婚,我判给父亲抚养

李** 安徽-合肥 房屋买卖咨询 2020.10.03 19:00:46 361人阅读

情况如下:1.我父亲与生母88年离婚,我判给父亲抚养,父亲与继母94年再婚,继母与前夫有一子,判给继母的前夫抚养。继母与我父亲没有孩子。2.继母与我父亲婚后购买房产一套,房产证为父亲姓名。3.继母与父亲婚后与她的儿子并无联络,几年后得知她的儿子学习成绩不理想开始联络,并每隔一段时间都会到我家住几天。后因继母前夫生活条件不好,将其儿子安置到我家附近。此时其儿子已经完成学业开始工作。4.继母通过关系为其儿子购置房产,房产证是继母儿子的名字。并将其户口从农村转移到市内独立成户,户主的名字就是继母儿子的。问题:如果遇到房产继承的问题,这样的情况继承人有几个?分别能继承房产的多少?继母为其儿子购买的房产是否与父亲毫无关系?烦请各位回答,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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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继承的房产如何分割,具体有以下几种情况:
1、如果是婚前继承的,只是一直没有分割,或者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分割到一方名下的,这样的遗产是继承人的婚前财产。
2、继承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依遗嘱是明确个人继承的遗产。这样的遗产是继承人个人的财产。
3、继承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依法继承遗产分割的。对一方继承的房产已经分割到名下,并已经根据《物权法》的规定办理了房屋产权变更登记,由被继承人的名字变更为继承人当中的离婚当事人,对于这样的房产,就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时对方请求分割,依法应得到支持。

2020-10-03 19:01:4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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