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动物致害造成的损害后果不同,其赔偿也不相同:
1、造成单纯财产损害的,只需就其直接损失进行赔偿;
2、对人身造成暂时损害的,受害人需一定时间恢复,除赔偿直接损失外,还应支付医疗护理费用、失去的误工工资或其他收入等;
3、对人身造成永久性损伤的,应根据具体的伤残程度,赔偿医疗护理费用、失去的误工工资或其他收入、残疾生活补助金等;致人死亡的,还会涉及到救治费用、丧葬费、抚慰金、以及受害人生前抚养者(如丧失劳动能力的父母、未成年子女)的生活费用等。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般认为,高空抛物侵权行为是指物品在人力的作用下从高空落下,造成他人损害的行为高空抛物侵权行为是一种新型侵权行为,其行为人难以确定,潜在受害人不确定,损害后果具有严重性对于高空抛物侵权行为发生之场合,学界中存在争议一种观点认为“高空”仅指建筑物,如王利明教授主持起草的《民法典草案》第1974条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致人损害”一般来说,建筑物即在土地上建设的供人们居住、生产或者进行其他活动的场所,高楼为其典型代表另一种观点认为,除建筑物以外,“高空”还应当包括构筑物即在土地上建设的不供人们直接在内进行生产和生活活动的场所,如桥梁“尽管高空抛物行为多发生于高层建筑物的场合,但是,将高空抛物侵权行为限定在建筑物中,是否妥当,值得讨论,因为高空抛物不见得只从建筑物中往下抛”笔者认为,建筑物是高空抛物侵权行为的多发场合,但不排除在构筑物中抛物致人损害行为之发生,因此“高空”应当包括建筑物与构筑物高空抛物侵权行为可以分为能够确定行为人与不能够确定行为人两种情形对于第一种情形,行为人是可以确定的,可以直接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学界对此亦没有争议
1、高空坠物致人损害案件的归责原则应当是无过错原则。
2、无过错责任原则是指“基于法律的特别规定,加害人对其行为造成的损害没有过错也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在高空坠物案件中采用无过错原则有利于保护受害者的权益,促进案件的顺利开展。虽然会牵涉到无辜的业主参与到诉讼中去,但是通过其他业主的行为能够更好更快地推动案件的进展,有助于及时发现加害人。
3、其他业主也并不是直接对受害人进行赔偿,而是在不能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时候才承担补偿责任。他们可以通过积极地寻找线索发现加害人,或者用证据证明自己当时不在现场或坠落物与自身无关而免予承担责任。无过错责任原则是以“乃是在于对不幸损害之合理分配”为基本思想的,这正是依据法律相关规定所体现的精神内涵,同时也为第87条规定提供了责任分配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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