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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原值包括:房屋购(建)价值和缴纳的契税(不包含物业维修基金)。按下列资料确认:商品房:购房《发票》、购房《契税完税证》。自建住房:建造费用《发票》及建造和取得产权时实际交纳的相关税费《完税证》。经济适用房(含集资合作建房、安居工程住房):实际支付的房价《发票》及相关税费《完税证》,以及按规定交纳的《土地出让金收据》。已购公有住房:《南京市公有住房购房契约》,实际支付的房款《收据》。拆迁安置住房:《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交纳的相关税费《完税证》。
2020-10-03 08:21:50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