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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十条规定全部内容?
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处罚,但是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不予处罚,但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时有违法行为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有违法行为的,应当予以处罚,但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违反《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由铁道部或铁路管理机构依照《条例》第九十四条规定,视情节、危害后果给予相应罚款。对国家铁路运输企业的处罚由铁道部实施,对其他承运人的处罚由铁路管理机构实施:(一)违法行为情节较轻且未造成危及铁路运输安全后果的,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二)违法行为情节严重且直接危及铁路运输安全,尚未造成后果的,处以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三)违法行为情节特别严重且造成危害铁路运输安全后果的,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重处罚:(一)违法行为情节恶劣的;(二)违法行为危害后果严重的;(三)当事人因违反《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曾被行政处罚的;(四)隐匿、销毁或伪造证据的;(五)对举报人、控告人、证人的;(六)拒绝或阻碍执法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七)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主导作用的;(八)其他依法应当从重处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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