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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双方合同约定9月发货,但是卖方提前就发货,算不算违约?
我国《合同法》第七十一条规定:“债权人可以拒绝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但提前履行债务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给债权人增加的费用,由债务人负担。”根据这一规定,卖方提前履行债务,如果会给买方带来损害,买方就有拒绝提前履行债务的权利;反之,如果不会给买方带来损害,买方则应当接受卖方的提前履行,但是,毕竟这是卖方违反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的履行行为,因此如果给买方增加了额外的费用,如运费、保管费、税费、仓储费等,这些费用应当由卖方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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