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以补交面积差价款作为房屋交付条件。一般在双方所签的补充协议中对房屋差价款的结算时间均有约定,但在纠纷时开发商往往不顾此约定,强行要求购房者交付面积差价款,并以此作为交房条件,如不交此款,开发商便拒绝交房。在这种情况下,无论该房是否具备交付条件,开发商的行为均已构成故意违约,因此而不能交付房屋的责任应完全由开发商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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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以违规代收契税、维修基金作为房屋交付条件。如果业主与开发商的合同中并无房屋交付时委托开发商代交契税和维修基金的约定,但在开发商的结算通知书中仍以此为交房条件,属于开发商单方额外设定交房条件,购房者完全有理由拒绝。开发商的交房流程如果无理强迫业主在未进行房屋检验(含文件检验)的条件下办理接收手续,企图造成房屋交付的既成事实,也属于房屋不能交付的原因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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