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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职人员死后有啥补助金

刘** 江西-抚州 劳动争议咨询 2020.09.27 23:37:58 380人阅读

在职人员死后有啥补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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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丧葬补助费在职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丧葬补助费为死亡当月工资3个月的标准发给。离退休(退职)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丧葬补助费为上年度企业离退休人员3个月人均基本养老金标准发给。
二、一次性抚恤金在职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一次性抚恤金为职工死亡当月工资20个月的标准发给;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一次性抚恤金为其生前最后一个月基本养老金20个月的标准。
三、遗属生活补助费职工有多名遗属时,全部遗属的月生活补助费标准之和,不得超过该职工生前月工资或月基本养老金。
五、职工供养直系亲属范围及享受遗属生活补助费的条件职工供养直系亲属范围及享受遗属生活补助费的条件,比照《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8号)执行。具体是:
(一)职工供养直系亲属,范围包括该职工的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其中,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包括遗腹子女;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抚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二)上述规定范围中的人员,以死亡职工工资或养老金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在职工死亡30日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按规定享受遗属生活补助费。
1、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2、因病或非因工死亡职工配偶男年满6O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
3、因病或非因工死亡职工父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
4、因病或非因工死亡职工子女未满18周岁的;
5、因病或非因工死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其祖父、外祖父年满60周岁,祖母、外祖母年满55周岁的;
6、因病或非因工死亡职工子女及其配偶已经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孙子女、外孙子女未满18周岁的;
7、因病或非因工死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的。
(三)领取遗属生活补助费的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生活补助费:
1、年满18周岁且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2、就业或参军的;
3、因病非因工死亡职工配偶再婚的;
4、被他人或组织收养的;
5、死亡的。
(四)领取遗属生活补助费的人员,在被判刑收监执行期间,停止享受生活补助费。刑满释放仍符合领取生活补助费条件的,按规定的标准享受生活补助费。

2020-09-27 23:39:58 回复


1、公职人员生前不能立遗嘱处分其死亡以后的工资补助,如果已立遗嘱的,所立遗嘱无效。
2、公职人员死亡后的工资补助,不是死亡的公职人员的工资,不属于该公职人员的财产,因此也就不属于该公职人员的遗产。根据《在职或退休公职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公职人员死亡后按其生前工资标准发放的是一次性抚恤金,其性质相当于一次性工亡补助金,这是对死者近亲属的抚恤或说赔偿,不属于死亡公职人员的个人财产。综上,公职人员生前无权立遗嘱处分其死后的工资补助,如已立遗嘱,则所立遗嘱无效。


1、公职人员生前不能立遗嘱处分其死亡以后的工资补助,如果已立遗嘱的,所立遗嘱无效。
2、公职人员死亡后的工资补助,不是死亡的公职人员的工资,不属于该公职人员的财产,因此也就不属于该公职人员的遗产。根据《在职或退休公职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公职人员死亡后按其生前工资标准发放的是一次性抚恤金,其性质相当于一次性工亡补助金,这是对死者近亲属的抚恤或说赔偿,不属于死亡公职人员的个人财产。综上,公职人员生前无权立遗嘱处分其死后的工资补助,如已立遗嘱,则所立遗嘱无效。

对于退休人员死亡都有哪些补助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一)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标准和计发办法,按照民政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发放办法的通知》(民发64号)的规定执行。
(二)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人事部、民政部、财政部《关于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作人员工伤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36号)的规定,参加统筹地区工伤保险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属于因公死亡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按当地工伤保险规定执行。
(三)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属于病故的,一次性抚恤待遇仍按当地规定执行。
《社会保险法》
第十七条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在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领取病残津贴。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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