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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人不能到庭作证,他书写的证明法院会认可吗?
第五十六条《民事诉讼法》第七十条规定的“证人确有困难不能出庭”,是指有下列情形:(一)年迈体弱或者行动不便无法出庭的;(二)特殊岗位确实无法离开的;(三)路途特别遥远交通不便难以出庭的;(四)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原因无法出庭的;(五)其他无法出庭的特殊情况。前款情形,经人民许可,证人可以提交书面证言或者视听资料或者通过双向视听传输技术手段作证。注意,证人不能到庭,需要经人民许可。
问:我的朋友5年前,一位日本人去中国和她旦耽测甘爻仿诧湿超溅办理了结婚手续。日本人回来后向东京入管为她申请了签证,结果两次都被拒签。去年我朋友以换人头护照来日。打工中认识了一个日本人,不久他们就同居了。打算办理结婚手续。上个月我朋友终于找到了和她登记结婚的那个日本人,协议办理了离婚。当时我的朋友非常的高兴。她说,再等半年我就可以和喜欢的人真正地堂堂正正地做夫妻了。但没想到,上个星期她在下班回家的路上被警察盘问后,逮捕了。昨天被送到入管,她从入管打来电话说答:为你朋友感到遗憾。现在入管和警察携手清查不法滞在的遣返工作,这是政府的主张。关于离婚受理证明书的认证问题,首先去外务省认证,然后去中国大使馆认证,这样回国后才能办理再婚手续。因为本人在入管无法办理,代理人一定要持本人亲自签名的委任状去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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