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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六条怎么理解
但是该条在实践中一般不再使用,因为无法掌握企业平均工资。员工无法证明企业平均工资,劳动仲裁委无法查明。
《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中第三条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以及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除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外,还需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百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金。在此条款中前提是单位克扣后者无故拖欠员工工资,那么本身是属于违法行为,因为克扣或者拖欠员工工资导致员工领取到工资的时间拖长,可能因此导致员工本身的损失,所以需要单位不错。同时单位违法之后需要给予单位一定处罚,那么加发25%作为补偿也是对单位的一种处罚。
1、用人单位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造成劳动者工资收入损失的,按劳动者本人应得工资收入支付给劳动者,并加付应得工资收入25得赔偿费用;2、由于用人单位的原因订立无效劳动合同,或订立部分无效劳动合同的。造成劳动者劳动保护待遇损失的,应按国家规定补足劳动者的劳动保护津贴和用品;3、造成劳动者工伤、医疗待遇损失的,除按国家规定为劳动者提供工伤、医疗待遇外,还应支付劳动者相当于医疗费用25的赔偿费用。
专业解答《违法和解除动合同经济补偿办法》第十的主内容用人单在解除劳动合同后,如果没有按照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还需要再按照经济补偿的金额以外,再额外支付经济补偿金。也就是要两笔补偿金。
专业解答关于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3条规定的内容是单位如果无故拖欠工资的话,除了要支付拖欠的这部分工资,还应该按照拖欠工资的25%支付经济补偿金。而且这里拖欠的工资也包含员工的加班费,对于拖欠工资的行为可以到劳动局进行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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