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轶律师是北京家理律师事务所创始人、主任,第十一、十二届北京市律师代表大会代表。易轶律师深耕婚姻家事法律服务行业17年,亲办案件780余件,单案最大标的100亿,在离婚、继承、财产分割等婚姻家事诉讼与非诉领域具备深厚的专业积淀和出色的实战经验。尤其擅长处理高难度、高标的额的离婚、继承与财产分割案件,在多个重大、复杂家事诉讼中取得突破性成果,以出色的庭审驾驭能力和谈判技巧为客户争取实质权益。易轶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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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然判决离婚的依据是:夫妻感情确已破裂。那么如何来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就成了一个难题,结合我国法律对于判决离婚的依据,和司法实践,法官在判决离婚的时候,一般会考虑一下因素:
1、一方患病,对方要求离婚
在判决离婚的依据中,对于夫妻一方患病,对方要求离婚的情况,有细分了三种情况:
(1)一方患禁止结婚的疾病的,一般是指患麻风病尚未治愈的、艾滋病、梅毒、淋病、麻风、甲肝、开放性肺结核、精神分裂症、狂躁抑郁症等严重的传染病、精神病。
(2)性无能且无法治愈。这类疾病包括先天性性无能、后发性性无能。不管属于何种原因,只要是无法治愈,且无法完成性行为,对方要求离婚,都应当认定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作为判决离婚的依据。
(3)一方隐瞒精神病史,经治不愈。这种情况,不要求难以治愈,只需要经过治疗没有治愈即可,或者久治不愈,就可以作为判决离婚的依据。
2、非当事人本人自愿结婚
在判决离婚的依据中,这一条主要是针对男方或女方在结婚时并不是自愿结婚的,这种情况来说的,在这一判决离婚的依据下又可以分出3种不同的情况。
(1)包办、买卖婚姻,一方随即提出离婚,或者虽然生活多年但婚后确实没有建立夫妻感情。
(2)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能建立夫妻感情,确实难以共同生活的。
(3)一方欺骗对方或者在办理结婚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结婚证。
3、确因感情不和导致离婚
(1)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未同居生活,无和好可能。
(2)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满2年,或者经人民判决不准离婚后,分居满一年。
在判决离婚的依据中,此条是针对夫妻关系的本质而言的,男女双方在结婚之后如果出现以上两种情况,那么婚姻再继续下去,也许就是一种对彼此的束缚,因此一般判离。
专业解答公司法定代表人在执行职务中造成损失,法人需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法人履行赔偿后,可根据法规或章程追偿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法人活动,其行为后果法人承担。即使法人内部有限制,对外不影响善意第三人。法人的责任边界由法律规定和章程界定。
专业解答在司法审判中,原始证据至关重要,因其真实性和可信度无可替代。若收集受限,可采用传送证据,但必须遵守规则:拒绝来源不明的证据;优先选择转录次数少的材料;除非无原始证据,否则不得轻易定罪,以确保公正与合法。
专业解答当前的社会中,在就业、出行、购物等各种情形时,都是可能会遇到一些法律权益被他人侵害等一系列的法律问题,所以我们应该多学习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面对这些法律问题时我们就可以通过法律的方式来维权了。在本文内容中我们对股东的权利具体包括哪些,法律依据有哪些进行了解答,希望能解答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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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析 总包分包需要招标。 总包单位一般来讲是要符合资质的,如某个单位不具备某个或某些专业资质,可采取允许联合体投标及允许分包的方式来解决,或者在招标公告里就明确列出除总包资质满足外,某些专业资质也必须满足。
律师解析 劳务分包是指施工承包单位或者专业分包单位将其承揽工程中的劳务作业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劳务分包单位完成的活动,包括: 木工作业、砌筑作业、抹灰作业、石制作业、油漆作业、钢筋作业、混凝土作业、脚手架作业、模板作业、焊接作业、水暖电安装作业、钣金作业以及架线作业。
律师解析 建筑工程发包的要求如下: 一、发包方是法人、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或个人。 二、发包方有与发包的建设项目相适应的技术、经济管理人员。 三、发包方具备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开标、评标、定标的能力。 工程承包需要满足下列条件: 一、承包人是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 二、承包人必须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三、承包人具有相应的施工资质。
律师解析 律师解答股东的权利包括: 知情权、资产收益权、参与决策权、选择管理者权、监督管理者权、优先受让权、优先认购新股权、退股权、诉讼权和代位诉讼权、决议撤销权等。 《公司法》第四条规定,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第三十三条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 第三十四条规定,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 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 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
律师解析 在案件审判过程中,我们应该积极搜寻并尽可能地采纳原始证据资源,因为唯有出之于源头的第一手材料才具有其不可替代性及可信度。 然而,如果在收集原始证据方面确实遭遇无法克服的障碍,此时为了维护法律程序的公正性与合法性,我们也只能妥协性地采用来自他处的传送证据进行补强处理。 然而在此种情况下,除了遵循个体证明逻辑之外,我们还需要紧密遵从以下三项特殊规定: (1)来路莫明又不知源头的材料,我们坚决不能够将其视为可靠的证据予以采纳; (2)在利用传送证据的过程中,我们应该优先选择那些源自传人、转录或者复制次数较少的材料; (3)只有完全没有原始证据的情况下,我们绝不能轻率地判定被告为罪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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