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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离婚的依据一般是哪些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时,判定夫妻关系是否破裂是最为重要的依据。只要法院裁定夫妻之间的情感不合达到某种程度,便可做出令其中一方或双方结束婚姻关系的判决。而所谓夫妻间的情感破裂,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形:1、如有一方在法律上规定的禁止结婚的情况下继续结婚,或是自身身体存在健康问题无法进行正常的性行为,且病情又相当复杂,难以为继;2、一方与另一方在婚前对彼此的了解不足,匆匆忙忙步入婚姻殿堂,但婚后却未能建立起深厚的亲情纽带;3、一方在婚前刻意隐瞒自己患有精神方面的病症,或者明知对方患病仍决定与之完婚,亦或是在婚姻关系存续其间,一方因病久治不愈,给婚姻带来严重伤害;4、一方故意欺骗配偶,甚至在结婚登记过程中采取虚假手段,取得合法的结婚证明;5、当双方领取结婚证之后,并没有真正开始过夫妻生活;6、包办、买卖婚姻等道德沦丧的行为;7、只要其中一方由于感情问题已经分居达两年以上;8、一方在与别人发生不正当性行为,或者处于非法同居状态,经过教育之后仍然无法改正,继续犯罪;9、一方有重婚行为;10、一方好逸恶劳或者沉溺于赌博等不良嗜好之中,长时间违反家庭责任和义务,多次教育仍不见明显改善;11、如有一方因为刑事诉讼而被判长期服刑,或者其严重的犯罪行为对夫妻关系造成严重打击;12、若有一方离开居住地长达两周年而音信全无;13、若有一方向家人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抛弃家庭成员;14、其他任何可能导致夫妻感情实质发生破裂的因素。《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最新修订:2024-04-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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