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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期间哄抬物价的应该承担哪些责任
您好,针对您的疫情期间哄抬物价的应该承担哪些责任问题解答如下, 期间哄抬物价要承担刑事责任。两高发布的《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违反国家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等灾害期间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规定,哄抬物价、牟取暴利,严重扰乱市场秩序,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可以举报。一、拨打12020举报电话防控期间,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防疫用品和重要民生商品市场价格监测分析,认真开展市场调查,及时报告价格异常波动和市场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大市场巡查力度,严厉打击哄抬价格违法行为,对典型案例要进行公开曝光。欢迎市民朋友积极参与监督,可通过拨打12020进行价格问题举报。二、微信举报打开微信进入后,点击我的,选择支付。选择城市服务的图标进入。点击督察的选项。选择下方的12020服务进入。点击我要举报的选项。会显示举报须知,点击同意的选项。选择进入地图搜索的选项。点击我要举报,填写举报信息即可。三、拨打防控指挥部电话所属县(市、区)防控指挥部办公室(详细联系电话以各县市区指挥部公布的为准)。四、市长信箱举报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期间哄抬物价的,应依据以下规定进行处罚:《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五条规定,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造成商品价格较大幅度上涨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有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属于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对于违反国家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等灾害期间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规定,哄抬物价、囤积居奇、牟取暴利,严重扰乱市场秩序,具有“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一万元以上”“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两年内因同种非法经营行为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进行同种非法经营行为”等严重情节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专业解答疫情期间哄抬物价会构成非法经营罪,因为在疫情期间哄抬物价的话已经是扰乱了市场的正常运行。构成非法经营罪的会判处五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话会判处五年以上的有期徒刑。
专业解答哄抬物价的行为触犯了《价格法》第40条规定,应当没收违法所得,一般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予以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专业解答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价格法》第十四条,根据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在疫情期间,故意囤积物资,哄抬物价,造成物资价格不正常上涨的,将会按照《刑法》二百二十五条非法经营罪认定。
律师解析 1、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价格法》第十四条 经营者不得有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 (一)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的; (二)采取抬高等级或者压低等级等手段收购、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变相提高或者压低价格; (三)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牟取暴利; (四)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不正当价格行为。 2、根据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在疫情期间,故意囤积物资,哄抬物价,造成物资价格不正常上涨的,将会按照《刑法》二百二十五条非法经营罪认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非法经营罪 违反国家规定,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律师解析 如果疫情期间发现有哄抬物价的行为,应立即通过12315市场监管投诉举报电话及时举报投诉;但举报投诉一定要有明确的被举报人的姓名、住址、联系电话等真实信息,要有被举报人的价格违法行为的具体事实,如双方交易的真实有效记录、发票、图片等证据资料,并积极配合调查处理。被举报人的行为一旦查实,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按照相关规定予以从重处罚。
律师解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以及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第四十条:经营者有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予以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有关法律对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的处罚及处罚机关另有规定的,可以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有本法第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所列行为,属于是全国性的,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认定;属于是省及省以下区域性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认定。 第四十一条:经营者因价格违法行为致使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价款的,应当退还多付部分;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二条: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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