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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民事抗诉案件应当提交哪些材料

郭** 辽宁-丹东 刑事诉讼咨询 2020.09.25 06:28:13 3340人阅读

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民事抗诉案件应当提交哪些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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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有抗诉权的检察院是作出生效判决、裁定的的上一级检察院,但同级检察院对的错误生效判决、裁定也可以请求上一级检察院提出抗诉,因此,你可以向市检察院申请抗诉(即申诉),也可以向省检察院提出。r
2、写一份申诉书,包括申诉人、被申诉人情况、案件事实、审判经过、申诉理由等,到检察院控告申诉处,他们会移交民事行政检察处办理。r
3、向申请再审是六个月期限,但向检察院申诉没有时间限制。r详见民事诉讼法:r
第一百九十九条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申请再审。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r
第二百条 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应当再审:rr
(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rr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rr
(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rr
(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rr
(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调查收集,人民未调查收集的;rr
(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rr
(七)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rr
(八)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rr
(九)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rr
(十)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rr(十一)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rr(十二)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rr(十三)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枉法裁判行为的。r
第二百零五条 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有本法第二百条
第一项、
第三项、
第十二项、
第十三项规定情形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rr第二百零八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二百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提出抗诉。r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二百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提出检察建议,并报上级人民检察院备案;也可以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提出抗诉。r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审判监督程序以外的其他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的违法行为,有权向同级人民提出检察建议。rr第二百零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rr
(一)人民驳回再审申请的;rr
(二)人民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rr
(三)再审判决、裁定有明显错误的。rr人民检察院对当事人的申请应当在三个月内进行审查,作出提出或者不予提出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的决定。当事人不得再次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rr第二百一十条 人民检察院因履行法律监督职责提出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的需要,可以向当事人或者案外人调查核实有关情况。rr第二百一十一条 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接受抗诉的人民应当自收到抗诉书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再审的裁定;有本法第二百条第一项至
第五项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交下一级人民再审,但经该下一级人民再审的除外。rr第二百一十二条 人民检察院决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调解书提出抗诉的,应当制作抗诉书。rr第二百一十三条 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人民再审时,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席法庭。

2020-09-25 06:29:13 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一)案件受理1、不服人民判决、裁定的申诉符合下列条件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受理:(1)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有具体的申诉理由和请求。当事人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应当提交申诉书、人民生效的裁判文书,以及证明其申诉主张的证据材料。2、对民事、行政申诉案件,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七日内分别情况作出处理:(1)不服同级或者下一级人民生效民事、行政判决、裁定的,移送本院民事行政检察部门审查处理;(2)下级人民检察院有抗诉权的,转下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处理;(3)依法属于人民或者其他机关主管范围的,移送人民或者其他机关处理。下级人民检察院有抗诉权的案件,上级人民检察院认为案情复杂或者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可以直接受理。(二)立案1、民事、行政抗诉案件,由有抗诉权或者有提请抗诉权的人民检察院立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内立案:(1)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可能不足的;(2)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可能错误的;(3)原审人民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4)有证据证明审判人员在审理案件时有、或者枉法裁判行为的。2、人民检察院决定立案的民事、行政案件,应当通知申诉人和其他当事人。其他当事人可以在收到《立案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书面意见。人民检察院决定不立案的案件,应当通知申诉人。人民检察院应当在立案以后调(借)阅人民审判案卷,并在调(借)阅审判案卷后三个月内审查终结。(三)审查1、人民检察院立案以后,应当及时指定检察人员对人民的民事审判活动或者行政诉讼活动进行审查。2、人民检察院审查民事、行政案件,应当就原审案卷进行审查。确有必要时,可以进行调查。3、人民检察院认为申诉人应当提供证据材料证明其申诉主张的,可以要求申诉人在指定的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申诉人逾期无故不提交证据材料的,视为撤回申诉。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原件,人民检察院应当出具收据。4、人民检察院的调查活动应当由两名以上检察人员共同进行。调查材料应当由调查人、被调查人、记录人签名或者盖章。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终止审查:(1)申诉人撤回申诉,且不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2)人民已经裁定再审的;(3)当事人自行和解的;(4)应当终止审查的其他情形。人民检察院决定终止审查的案件,应当向当事人送达《终止审查决定书》。5、民事、行政案件审查终结,应当制作《审查终结报告》。对于审查终结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分别情况作出抗诉或不抗诉的决定。6、人民检察院决定不抗诉的案件,应当分别情况作出处理:(1)直接受理的民事、行政案件,应当制作《不抗诉决定书》,通知当事人;(2)下级人民检察院提请抗诉的案件,应当制作《不抗诉决定书》,送达提请抗诉的人民检察院。提请抗诉的人民检察院接到《不抗诉决定书》以后,应当通知当事人。1、我国《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办案规则》规定,如当事人不服人民已生效的民事判决、裁定,可向提出申诉。2、《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定:“当事人不服人民已生效的民事判决、裁定,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3、《最高人民检察院发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检察工作细则》第二十条最高人民检察院负责查办以下案件:(一)不服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复查处理的申诉案件;(二)刑满释放人员不服最高人民判决、裁定,经复查,仍有错误可能的申诉案件;(三)上级机关和检察长交办的控告、申诉案件;(四)认为需要自己办理的重大控告、申诉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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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03.03 2203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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