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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单位对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工程负何种责任
《合同法》第二百八十一条规定,因施工单位原因致使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建设单位有权要求施工单位在合理期限内无偿修理或者返工、改建。返修包括返工和修理。所谓返工是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而又无法修理的情况下重新进行施工;修理是指工程质量不符合标准,而又有可能修复的情况下,对工程进行修补使其达到质量标准的要求。不论是施工过程中出现质量问题的建设工程,还是竣工验收时发现质量问题的工程,施工单位都要负责返修。对于非施工单位造成质量问题或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工程,施工单位也应当负责返修,但是造成的损失及返修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六条第1款规定:“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护定篙剐蕻溉戈税恭粳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项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认定无效:(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本案当中的原告范某在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情况下而与被告某江公司、某山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承诺书的行为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所以该合同应认定为无效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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