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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六条: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百分之二十。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就本案来说,你与公司鉴定劳动合同中是否有关于因工作失误进行经济赔偿的条款,如果没有,则不需要承担赔偿损失,如果有则不能违反法律规定要求支付超额部分。最后,望你汲取经验教育,今后工作细致。
2020-09-20 15:18:37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