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
2.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八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3.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八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4.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5.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八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6.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7.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
8.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9.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10.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1、当事人可以通过向人民法院提交有精神损害赔偿请求的起诉书追索精神损害赔偿。但并不是任何侵权行为都可以索要精神损害赔偿,只有一部分侵权行为可以索要精神损害赔偿,如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因侵权行为而永久性灭失或者毁损的;侵犯他人人格权导致严重的精神损失等侵权行为可以追索精神损害赔偿。
2、法律依据:《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 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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