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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中约定诉讼费用有效吗

张* 陕西-安康 行政诉讼咨询 2020.09.19 08:00:09 1499人阅读

合同中约定诉讼费用有效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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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相关规定可知,一般情况下,诉讼费用的负担是人民根据谁败诉谁承担的一般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由哪一方当事人承担。但如果当事人在合同中尤其是在保险合同中约定了诉讼费用承担的条款,这样的约定有效吗?
实践中在审理保险合同纠纷案件时,经常遇到保险公司拒付诉讼费的情况,因为在签署保险合同时双方约定若发生保险诉讼保险人不承担任何诉讼费用,保险公司常常以此作为抗辩。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保险公司在其提供的免除自己责任的格式条款中未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双方权利义务,应认定无效。即使其按照保险法第十八条规定进行了明确说明,也不影响对该条款效力的认定。因为保险合同中事先对诉讼费用的负担作出约定的行为超越了司法权,其约定有违法律规定,约定无效。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九条
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胜诉方自愿承担的除外。
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人民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
共同诉讼当事人败诉的,人民根据其对诉讼标的的利害关系,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

2020-09-19 08:01:0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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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违约行为(损害理由)开始起2年为诉讼时效.如果合同一直未履行,
民事诉讼合同违约时效起算从合同中规定的履行时间开始计算2年为诉讼时效。

诉讼时效为三年。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第一百八十九条 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自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您好,针对您的既约定仲裁又约定诉讼诉讼管辖是否有效问题解答如下, 诉讼和仲裁是解决合同纠纷的两种方式,如果已经在合同里约定了仲裁条款,那么还可以再向提讼吗?
关于这个问题,《仲裁法》第五条规定: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提讼的,人民不予受理,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
但是也有例外,综上,如果合同存在有效的仲裁协议,那么就不能向提讼,但如果不知道有仲裁协议存在,受理了该纠纷,而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又没有提出异议的,视为放弃仲裁协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条
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的,人民不予受理,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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