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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关于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的问题,如果部分人主张按份共有,部分人主张共同共有的,按照我国最新的应如何处理,其法律依据事什么?
你好:依据《物权法》第103条规定,共有人对共有财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外,视为按份共有。因此,“如果部分人主张按份共有,部分人主张共同共有的”属于共有人对共有财产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应当按按份共有处理。同时,《物权法》第104条规定,按份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的份额,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出资额确定;不能确定出资额的,视为等额共有。
夫妻共同房产,属于共有财产,关于共有财抵押规定如下:按份共有人以其共有财产中享有的份额设定抵押的,抵押有效。共同共有人以其共有财产设定抵押,未经其他共有人的同意,抵押无效。但是,其他共有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而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同意,抵押有效。但是婚姻法解释规定: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如果房产证上是两个人名字的话,单方拿去贷款原则上是过不去的,因为贷款要做抵押登记,相关法规规定:有房屋,应当由共有人共同申请登记。所以,正常流程理应要有同意才可抵押。如果房产证是一个人名字的话,原则上是共同财产共同同意,不排除登记名字的那方可以单方抵押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一条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当事人就前款规定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权后,有争议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提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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