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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提前终止劳动合同补偿员工多少数额

王** 广东-惠州 合同效力咨询 2020.09.03 16:59:41 422人阅读

公司提前终止劳动合同补偿员工多少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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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公司无正当理由单方面违法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需要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的。

一、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二、这里所称的“工资”是指雇主或者法定用人单位依据法律规定、或行业规定、或根据与员工之间的约定,以货币形式对员工的劳动所支付的报酬。这里所称的“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三、如果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关系,可以要求支付双倍的赔偿金。

2020-09-03 17:00:41 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租赁合同提前终止要如何确定营业额问题解答如下,租赁合同提前终止怎么确定营业额问:出租房屋,原合同约定1年,租金12万元(即每月1万元)。但10月份提前终止经营,经双方协商同意提前解除合同。新的解除合同约定:承租方应付1月份至10月份租金10万元,为补偿损失,出租方同意从上述租金中扣除2万元作为提前解除合同的补偿。因为需要提供合同到税务局。请问根据此合同内容1、出租方应该按照10万元缴纳营业税,2万元做营业外支出,这2万元是否还需要承租方提供发票?2、还是按8万元(10-2)做收入缴纳?3、如果新解除合同直接说:由于提前解除合同,酌情减少租金至8万元,是否可以按照8万元纳税?答:《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规定,条例第十二条所称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是指纳税人应税行为发生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取的款项。条例第十二条所称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为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的当天;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应税行为完成的当天。《合同法》第九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二)合同解除;第九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第九十八条规定,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根据上述规定,出租方出租房屋后,双方约定提前解除合同的,在合同终止前,出租方仍应按原出租合同履行义务和享受权利。出租方已向对方出租10个月房租,因此出租方计缴营业税的总营业额为10万元,纳税时间按合同确定的付款时间确定,合同未确定付款日的为应税行为完成时。承租方因解除合同取得的出租方补偿,承租方未向出租方提供营业税/增值税应税行为,不需向出租方开具发票。承租方向出租方开具收款收据即可。《合同法》第九十三条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如果出租方与承租方约定变更合同,将1~10月合同金额10万元变更成8万元的,出租方可按8万元作为总的营业额,并按前述规定向承租方开具发票。

您好,针对您的租赁合同提前终止,营业额要怎样确定问题解答如下,营业额怎么确定《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十条第一款规定,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并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条例第十二条所称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指纳税人应税行为发生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取的款项。条例第十二条所称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为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的当天;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应税行为完成的当天。合同法第九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合同解除。第九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第九十八条规定,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根据上述规定,出租方甲公司出租房屋后,双方约定提前解除合同的,在合同终止前,甲公司仍应按原出租合同履行义务和享受权利。甲公司已向对方出租10个月房屋,因此计缴营业税的营业额为10万元,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按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确定,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应税行为完成时。乙公司因对方提前解除合同取得的补偿,因其未向出租方提供应税行为,不需向出租方开具发票。乙公司向甲公司开具收款收据即可。甲、乙双方能否变更合同呢?合同法第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如果甲公司与乙公司约定变更合同,将1月~10月合同金额10万元变更成8万元,这时甲公司可按8万元作为计税营业额,并按前述规定向乙公司开具发票。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营业额怎么确定《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十条第一款规定,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并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条例第十二条所称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指纳税人应税行为发生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取的款项。条例第十二条所称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为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的当天;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应税行为完成的当天。合同法第九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合同解除。第九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第九十八条规定,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根据上述规定,出租方甲公司出租房屋后,双方约定提前解除合同的,在合同终止前,甲公司仍应按原出租合同履行义务和享受权利。甲公司已向对方出租10个月房屋,因此计缴营业税的营业额为10万元,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按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确定,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应税行为完成时。乙公司因对方提前解除合同取得的补偿,因其未向出租方提供应税行为,不需向出租方开具发票。乙公司向甲公司开具收款收据即可。甲、乙双方能否变更合同呢?合同法第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如果甲公司与乙公司约定变更合同,将1月~10月合同金额10万元变更成8万元,这时甲公司可按8万元作为计税营业额,并按前述规定向乙公司开具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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