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房数租情形下,如果几个租赁合同的出租人均未合法占有出租房屋,也未办理登记备案。在进入诉讼程序后,合同成立在后的一方承租人与出租人恶意串通,将房屋交付给该承租人使用,或办理登记备案手续,此时根据《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第四项,该交付使用和登记备案的民事行为无效,仍应按照“合同成立在先”标准确定租赁合同履行主体。 另一种情况为,在进入诉讼前承租人与出租人恶意串通,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并抢先交付承租人占有或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以排除其他承租人的合同履行权。此种情况下,其他承租人可以提讼,请求人民判决出租人通过恶意串通与一方承租人订立的租赁合同无效,交付承租人占有房屋或办理登记备案手续的行为无效。 以上无论哪种情形,主张交付占有和登记备案行为无效的其他承租人,需提供证据证明出租人和一方承租人有恶意串通行为。
2020-09-01 03:42:03 回复严格三重认证
206个细分领域
3000+城市分站
18万注册律师
3亿咨询数据
想获取更多合同事务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