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关于抵押权的公示登记效力,抵押权警示效力?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民事调解协议中和执行过程中提供财产抵押的公示登记。如上所述,为民事调解协议中的义务人提供财产抵押、为被执行人提供财产抵押属于民事担保,当事人之间应当签订抵押协议,抵押协议一经签订即发生法律效力,但只有依照物权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的规定办理了抵押登记,抵押权人即民事协议中的权利人或者申请执行人才取得了抵押权
只有依照《物权法》第一百八十八条和第一百八十九条的规定办理了抵押登记,才取得了对抗善意第三人的效力。既然现有法律能够解决民事调解协议中和执行过程中的抵押登记问题,在审理和执行过程中就依法办理抵押登记。
对于抵押物不足值,抵押合同是否有效效力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所谓重复抵押,是指债务人以同意抵押物分别为数个债权设定抵押,使该抵押物上存在着多个抵押权。重复抵押与一物一权主义是不矛盾的,因为按照一物一权原则,不得在同一物之上设定多个相互冲突的物权,但是在同一物上,可以设立多个彼此之间并不矛盾的物权,这不仅使抵押物的价值得到充分的利用,,也为融资开辟了更为广阔的渠道,也强化了债权的效力。因为重复抵押行为将会使抵押物的价值得到最充分的利用,可以使抵押物的担保价值得到最大程度的发挥。同时,由于登记制度可以将重复抵押予以公示,并确定了重复抵押行为的规则,从而避免了重复抵押可能发生的冲突和纠纷。从搞活经济以及充分利用抵押物的价值考虑,法律不仅不应禁止重复抵押,而且应当鼓励当事人设立重复抵押,只不过法律不应当允许当事人设立相互冲突和矛盾的重复抵押。
对于私人订立的房屋抵押合同效力怎么样的问题,当事人仅就抵押房产签订了房地产抵押合同并不导致抵押权的产生。
首先,从法理上讲,房地产抵押合同仅是当事人之间就抵押物设定抵押权的债权债务合同,其成立乃至生效之时,抵押权尚未产生,订立抵押合同,属于一种债权行为。抵押合同的履行,即抵押人实际设立抵押权予以抵押登记,才是物权行为;
其次,国家在办理房地产抵押登记时,对违反国家规定的强制性、禁止性规范的抵押登记予以坚决的否定,即使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真实、一致,也不能承认其法律效力,而只对符合法律要求的抵押才予以设立登记,承认其法律效力。这种以国家行为直接强制干预的目的,也在于通过房地产抵押登记,可以有效地避免第三人因不知房地产已设立抵押而使自己遭受不测的损害,从而保证抵押权的顺利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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