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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是如何规定的?

张* 甘肃-白银 房屋买卖咨询 2020.08.30 06:55:45 480人阅读

山西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是如何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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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办理物业的交接验收手续时,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查验;建设单位应当向物业服务企业移交物业管理用房、共用设施设备和下列资料,并办理书面移交手续:
(一)物业(不合业主个人房屋)权属资料;
(二)设施设备的订货合同、产品合格证书、销售凭证,安装、使用和维护保养等技术资料;
(三)规划设计图及批准文件,竣工总平面图,单体建筑、结构、设备竣工图,配套设施、地下管网工程竣工图等竣工验收资料;
(四)物业质量保修文件和物业使用说明文件;
(五)前期物业管理所必需的其他资料。

2020-08-30 06:57:4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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