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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具体内容是什么?

陈* 河北-张家口 行政诉讼咨询 2020.08.29 21:43:14 308人阅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具体内容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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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时,应当提供其符合条件的相应的证据材料。
在被告的案件中,原告应当提供其在行政程序中曾经提出申请的证据材料。但有下列情形的除外:
(一)被告应当依职权主动履行法定职责的;
(二)原告因被告受理申请的登记制度不完备等正当事由不能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并能够作出合理说明的。
被告认为原告超过法定期限的,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

2020-08-29 21:45:14 回复

最高法《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有效,其中关于“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的规定,也有效。  
一、最高法《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条第八款:  (八)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二、上述规定,是举证责任倒置的情形:  
1、对一般侵权行为,需要证明有损害结果发生,侵权行为和损害结果间存在因果关系,行为存在过错。该证明责任,需要由被侵权人或者说原告对此进行举证;  
2、在医疗事故侵权责任纠纷中,因为医疗机构处于证据的优势地位,为了平衡双方的地位差异,将这种举证责任分配给医疗机构。故其应证明的标准应当和普通举证一样,二者均应证明,如果无法证明消极事实,即不能证明上述二条件不存在,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下面为大家解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是怎样的”主要有:
第一条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被告提出反诉,应当附有符合起诉条件的相应的证据材料。
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第三条人民法院应当向当事人说明举证的要求及法律后果,促使当事人在合理期限内积极、全面、正确、诚实地完成举证。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可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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