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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合同诉讼时效的若干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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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4.02.27 · 18613人看过
导读:《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保证合同诉讼时效的若干问题

保证合同诉讼时效是多久?保证合同诉讼时效的起算是什么时候?保证合同诉讼时效的中断和中止是怎么规定的?针对这一系列保证合同诉讼时效的问题,律图小编整理了相关内容,请阅读下面的文章进行了解。

一、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期间

所谓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期间,是指债权人得以诉讼方式请求法院保护其保证债权的法定期间。 学界普遍认为,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为三年。其理由是《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由于担保法没有特别规定,故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只能是三年。对此,笔者不能苟同。保证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保证责任是基于主合同而产生的一种责任,是保证人依照保证合同的约定,于主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向债权人承担的代主债务人履行债务或者赔偿损失的责任。保证责任具有从属性。保证行为是为了担保主债权的实现而设立。因此,保证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保证债务则为主债务的从债务,原则上与其所担保的主债务同命运,此即保证责任的从属性。保证责任的从属性包括保证范围上的从属性和保证消灭上的从属性等。保证范围上的从属性是指保证人所承担的责任源于主合同中债务人的责任,并且只能在主债务人对债权人所承担的主债务范围内承担责任,或者说,保证人的责任范围,只能等于或小于主债务人的债务。不仅如此,多数学者还认为保证范围上的从属性既体现在保证人的保证范围上也反映在保证强度上。如何理解保证强度,是否包括诉讼时效?对此,没有相关的文献资料予以论述,笔者持肯定的观点。《法国民法典》第2031条规定:"保证不得超过债务人负担的范围,亦不得约定较重的条件。保证得约定仅担保债务的一部分,并得约定较轻的条件。超过债务的保证或约定较重条件的保证,并非无效,仅应减缩至主债务的限度。"《日本民法典》第448条规定:"保证人的负担,就债务的标的或样态,较主债务为重时,缩减至主债务的限度"。笔者认为,对其中"较重的条件"或者"较主债务为重时"等字眼的理解,似乎不排斥包括时效问题在内的一切过重的条件,也就是说在时效问题上,保证责任的诉讼时效期间也不应当超过主债务的诉讼时效期间。

二、一般保证合同诉讼时效的起算。

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从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保证债权受到侵害时开始计算。关于保证合同诉讼时效的起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

第二十八条规定:“一般保证中,债权人依据生效法律文书对债务人的财产依法申请强制执行保证债务诉讼时效的起算时间按照下列规则确定:   

(一)人民法院作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或者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第五项的规定作出终结执行裁定的,自裁定送达债权人之日起开始计算;   

(二)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一年内未作出前项裁定的,自人民法院收到申请执行书满一年之日起开始计算,但是保证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仍有财产可供执行的除外。   

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债权人举证证明存在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条第二款但书规定情形的,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之日起开始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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