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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德市律师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标准是什么?

张** 陕西-延安 人身侵权咨询 2020.08.29 06:46:21 476人阅读

宁德市律师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标准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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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黑龙江省司法厅。
关于基层法律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标准的通知。
黑价联〔2016〕23号。
各市(地)、县(市)物价局、司法局,省垦区、森工物价局、司法局:
为维护基层法律服务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基层法律服务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发改委关于放开部分服务价格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2755号)和《黑龙江省基层法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黑价联〔2016〕22号)有关规定,现将我省基层法律服务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下列基层法律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一)担任公民请求支付劳动报酬、工伤赔偿,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的代理人,以及担任涉及安全事故、环境污染、征地拆迁赔偿(补偿)等公共利益的群体性诉讼案件的代理人
(二)担任公民请求国家赔偿案件的代理人。
二、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基层法律服务收费标准。
(一)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每件收费2001000元
(二)涉及财产关系的,按下列比例分段累计收费:
1.标的额10万元及以下的,按标的额3收费
2.标的额10万元以上至50万元的,按2收费
3.标的额50万元以上至100万元的,按1收费
4.标的额100万元以上至500万元的,按0.5收费
5.标的额500万元以上的,按0.2收费。
基层法律服务所应当在以上标的额比例范围内与委托人协商确定具体的收费标准,每件法律服务费最低收费额500元,最高收费额不得超过8万元。
三、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基层法律服务不得实行风险代理收费。
四、代理疑难、复杂的法律事务,基层法律服务所可与委托人单独签订委托服务协议,共同明确疑难、复杂法律事务的项目和内容,收费标准可由双方在政府指导价基础上协商确定。
五、本通知自2016年7月1日起执行至2020年6月30日。《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黑龙江省司法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基层法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黑价联〔2013〕1号)中有关黑龙江省基层法律服务政府指导价收费项目及标准同时废止。
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黑龙江省司法厅。
2016年5月16日。

2020-08-29 06:48:21 回复

各设区市物价局(发改委)、司法局,平潭综合实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司法办:  为进一步规范律师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委托人和律师事务所的合法权益,促进律师服务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放开部分服务价格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2755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定价目录的通知》(闽政〔2015〕31号)等文件规定,省物价局、省司法厅对原《福建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规定》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福建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司法厅  2016年4月11日福建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律师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委托人和律师事务所的合法权益,促进律师服务业的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和获准执业的律师,为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收费行为适用本办法。  律师事务所在省外设立的分支机构,应当执行分支机构所在地的律师服务收费管理规定。  律师事务所异地提供法律服务,可以执行律师事务所所在地或者提供法律服务所在地的收费管理规定,具体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  第三条律师服务收费应遵循公开公平、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律师事务所应当便民利民,加强内部管理,降低服务成本,为委托人提供方便优质的法律服务。  第四条律师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为主、政府指导价为辅的价格管理方式。  第五条律师事务所依法提供下列法律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一)担任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人以及刑事案件自诉人、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  (二)担任公民请求支付劳动报酬、工伤赔偿,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的代理人,以及担任涉及安全事故、环境污染、征地拆迁赔偿(补偿)等公共利益的群体性诉讼案件代理人;  (三)担任公民请求国家赔偿案件的代理人。  第六条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律师服务收费标准由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司法行政部门制定。  律师事务所应在政府指导价规定的范围内与委托人协商确定具体收费标准。  第七条律师事务所提供第五条第(一)项至第(三)项以外的法律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  第八条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律师服务收费应当考虑以下主要因素:  (一)耗费的工作时间;  (二)法律事务的难易程度;  (三)委托人的承受能力;  (四)律师可能承担的风险和责任;  (五)律师的社会信誉和工作水平等。  第九条律师服务收费可以根据不同的服务内容,采取计件收费、按标的额比例收费和计时收费等方式。  具体收费方式,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依照本办法协商确定。  第十条办理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案件时,律师事务所可实行风险代理收费,但下列情形除外:  (一)婚姻、继承案件;  (二)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三)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抚恤金、救济金、工伤赔偿的;  (四)请求支付劳动报酬。  第十一条禁止刑事诉讼案件、行政诉讼案件、国家赔偿案件以及群体性诉讼案件实行风险代理收费。  第十二条除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的禁止项目外,律师事务所应委托人要求实行风险代理收费,应当与委托人签订风险代理收费合同,约定双方应承担的风险责任、收费方式、收费数额或比例。  第十三条代理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律师事务所可与委托人协商适当提高收费标准,但最高不得超过规定最高标准的5倍。  第十四条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应当与委托人签订律师服务收费合同或在委托代理合同中载明收费条款。  收费合同或收费条款应当包括:服务内容、收费项目、收费方式、收费标准、收费数额、付款和结算方式、支付时限、争议解决方式等内容。  第十五条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签订合同后不得单方变更收费项目或者提高收费数额。确需变更的,律师事务所必须事先征得委托人的书面同意。  第十六条律师事务所向委托人收取律师服务费,在确定委托关系后,可预收全部或部分费用,双方也可协商约定分期收取。  第十七条律师事务所向委托人收取律师服务费,应当向委托人出具合法票据。  第十八条律师事务所在提供法律服务过程中代委托人支付的诉讼费、仲裁费、鉴定费、公证费、查档费,不属于律师服务费,由委托人另行支付给律师事务所。  第十九条律师事务所异地办案发生的差旅费不属于律师服务费,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另行结算。  律师事务所需要预收异地办案差旅费的应当向委托人提供费用概算,经协商一致,由双方签字确认。确需变更费用概算的,律师事务所必须事先征得委托人的书面同意。  律师事务所异地办案发生的差旅费也可采取包干方式,具体支付标准、方式和时间等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约定。  第二十条除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外,结算第十八条和第十九条规定的有关费用时,律师事务所应当向委托人提供代其支付的费用和异地办案差旅费清单及有效凭证。律师事务所不能提供有效凭证的,委托人可不予支付。  第二十一条律师服务费、代委托人支付的费用和异地办案差旅费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收取,律师不得私自向委托人收取费用。  除前款所列的三项费用外,律师事务所及承办律师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委托人收取其他费用。  第二十二条律师事务所无故终止委托关系的,应当退还已收取的全部律师服务费,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律师事务所因委托人过错或委托人的要求超出合理范围而终止委托关系的,律师事务所应从已收取的费用中扣除相应的部分后,余额退还委托人。  委托人因律师过错而提出终止委托关系的,律师事务所应当退还预收的全部律师服务费;非因律师过错而委托人要求终止委托关系的,律师事务所已经收取的律师服务费不予退还。  第二十三条律师事务所应当依法接受指派承办法律援助案件。办理法律援助案件不得向受援人收取任何费用。  对于经济确有困难,但不符合法律援助范围的公民,律师事务所可以酌情减收或免收律师服务费。  第二十四条律师服务收费实行明码标价制度。律师事务所应当在显著位置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服务内容、价格监督投诉电话等信息,实行阳光收费,并接受社会监督,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第二十五条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律师服务收费的监督检查。对律师事务所、律师的价格违法行为,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法律法规实施行政处罚。  各级司法行政部门应加强对律师法律服务活动的监督检查。对律师事务所、律师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规定的行为,由司法行政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等法律法规实施行政处罚。  第二十六条律师事务所或律师存在价格违法行为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向价格主管部门、司法行政部门或律师协会举报、投诉。  第二十七条因律师服务收费发生争议的,律师事务所应当与委托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提请律师事务所所在地的律师协会、司法行政部门或价格主管部门调解处理,也可以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提讼。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由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司法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2016年5月1日起执行。《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司法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闽价服〔2013〕66号)同时废止。

湖南省律师服务收费行业指导标准(2017年1月19日八届湖南省律师协会理事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第一条为指导和规范律师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委托人和律师的合法权益,促进律师服务业健康发展,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放开部分服务价格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275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收费指导标准。第二条本收费指导标准适用于我省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为委托人提供市场调节价范畴的律师服务收费。律师事务所为委托人提供政府指导价范畴的律师服务收费,应按照湘发改价服〔2016〕129号通知执行。第三条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律师服务收费可以根据不同的服务内容和服务对象,采取按标的额比例收费、计件收费、计时收费、期间收费、风险收费等方式。第四条计件收费一般适用于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法律事务;按标的额比例收费适用于涉及财产关系的法律事务;期间收费适用于在一定期限内,为单位或项目提供法律顾问服务收费(不包括具体诉讼、仲裁案件的代理);计时收费可适用于全部法律事务。第五条按标的额比例收费标准(一)以涉案争议标的额为基数,按以下比例分段累计收费。此方式适用于涉及财产关系的诉讼、仲裁案件,包括民商事、行政、非公民请求国家赔偿案件。争议标的收费标准10万元以下3000元—10000元10万元至50万元部分8%—6%50万元至500万元部分6%—4%500万元至2000万元部分4%—2%2000万元至1亿元部分2%—1%1亿元以上部分1%—0.5%案情复杂或影响重大的案件,可在上述比例以上协商收费。对经济欠发达地区、特别困难的单位或个人,可在上述比例降低30%的幅度以内适当收费,具体金额根据具体情况、支付方式等因素,结合本标准,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二)上述标准为一审(或仲裁)案件收费标准。办理一审又代理二审或再审的,按一审收费标准另行收费;案件中如有反诉(反请求)案件的,代理费按反诉、反请求标的额另行收费。(三)单独代理执行案件,按一审收费标准收费。(四)企业改制、投资并购、公司上市、参与破产程序(担任破产管理人的按最高人民规定收取费用)、股权转让、债券发行、建设项目招投标、PPP项目等专项法律服务,按照所涉及的标的额分段按比例累加收费:1、500万元以下部分为5%—4%;2、500万元至2,000万元部分为4%—3%;3、2,000万元至5,000万元部分为3%—2%;4、5,000万元至1亿元部分为2%—1%;5、1亿元以上部分为1%—0.5%。对经济欠发达地区、参与特别困难的企业改制、破产,可在上述比例降低30%的幅度以内适当收费,具体金额根据具体情况、支付方式等因素,结合本标准,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五)房地产项目专项法律服务,按该项目投资总额的1%收费。第六条计件收费标准(一)代理不涉及财产关系的行政复议、行政听证案件,民事、经济案件,非公民申请国家赔偿案件,每件每个诉讼阶段基础收费3000元—20000元。(二)为涉及财产关系的业务提供非诉讼法律服务:1、婚姻、家庭、小额民间借贷等一般民事法律事务的代书、咨询,每件收费200元—2000元。2、审查、起草、修改合同、章程,提供资信调查,出具法律意见书、咨询建议书,参加项目谈判,出具律师见证书等,每件基础收费3000元—20000元。(三)上述业务中涉及疑难、复杂等特殊情况的,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可在收费标准以上、五倍以内协商收费。第七条风险代理收费标准实行风险代理收费的,一般不低于标的额的10%,最高收费金额一般不高于标的额的50%。也可以采取先收取基本费用,再按结果另行收取风险部分费用。第八条计时收费标准计时收费标准以律师工作时间为单位确定收费,具体计时方法、收费标准由律师事务所在以下标准的基础上与委托人协商确定:执业3年以下的律师,每工作1小时收费不低于500元。具有初级职称或者具有硕士学位或者执业3年以上、8年以下的律师,每工作1小时收费均不低于1000元。具有中级职称或者具有博士学位或者执业8年以上、15年以下的律师,每工作1小时收费均不低于1500元。具有高级职称或者执业15年以上的律师,每工作1小时收费均不低于2000元。出差超过一天的,每天按8小时工作时间收费;赴工作地往返途中的时间按相应标准的50%计时收费。第九条期间收费标准(一)担任机关、事业单位法律顾问,50,000元—500,000元/年。(二)担任大型企业法律顾问,200,000元—1,000,000元/年。(三)担任中型企业法律顾问,100,000元—500,000元/年。(四)担任小(微)型企业、非经营性单位法律顾问,30,000元—100,000元/年。(五)担任家庭及个人法律顾问,20,000元--100,000元/年。以上收费可在上述标准的60%—200%幅度内收取。具体数额根据委托单位的法律服务工作量、工作难度、营业状况、所需额外服务成本等因素,结合本标准,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第十条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收取律师服务费时,应当将以下主要因素作为考量依据:(一)耗费的工作时间及额外成本;(二)法律事务的难易程度;(三)委托人的承受能力;(四)律师可能承担的风险和责任;(五)律师的社会信誉和工作水平等。第十一条律师服务费不包含服务项目需支出的行政、司法、鉴定、评估、拍卖、翻译、公证、专家咨询论证等向第三方支付的费用,也不包含律师为提供服务支出的差旅费用。第十二条本收费指导标准中的“以下”、“以内”均不包含本数,“以上”、“不低于”均包含本数。第十三条本收费指导标准自湖南省律师协会理事会通过之日起施行。

湖北省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律师。服务收费标准。一、担任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人以及刑事案件自诉人、被害人的代理人:(一)一般刑事犯罪案件。1、侦查阶段:1000~5000元件2、审查阶段:1000~5000元件3、一审阶段:1000~10000元件。(二)经济类犯罪、共同犯罪案件。1、侦查阶段:1000~10000元件2、审查阶段:1000~10000元件3、一审阶段:1500~15000元件。担任被害人和刑事自诉案件代理人的,参照办理刑事案件的标准执行。办理涉及国家安全罪、涉黑涉毒犯罪、贿赂犯罪以及其他重大复杂疑难案件,律师事务所可以与委托人协商增加收费数额,但最高不得超过本收费标准规定上限的5倍。二、担任公民请求支付劳动报酬、工伤赔偿,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的代理人,以及担任涉及安全事故、环境污染、征地拆迁赔偿(补偿)等公共利益的群体性诉讼案件代理人:(一)不涉及财产关系的:600~8000元件(二)涉及财产关系的除收取600~8000元件外,还应按下列比例另行分段累计收费:争议标的收费标准。100,000元以下免收。100,001元至1,000,000元1-5。1,000,001元至5,000,000元0.5-3。5,000,001元至10,000,000元0.3-2。10,000,001元至50,000,000元0.2-1.5。50,000,001元以上部分0.1-1。三、担任公民请求国家赔偿案件的代理人。(一)不涉及财产关系的:5008000元件(二)涉及财产关系的,除收取5008000元件外,还应按民事诉讼案件中涉及财产关系案件的收费标准收费。四、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一)不涉及财产关系的:5008000元件。(二)涉及财产关系的,除收取5008000元件外,还应按民事诉讼案件中涉及财产关系案件的收费标准收费。五、上述各项收费标准,为诉讼案件一审的收费标准。未曾代理一审,直接代理二审、重审、再审或案件执行参照一审收费标准收取。曾经代理一审,再代理二审、重审、再审或案件执行的按一审标准50收取。六、可风险代理的民事案件最高收费金额不得高于收费协议约定标的额的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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