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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四川-成都
《四川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及准则的通知》第十七条 委托人因律师的犯错导致委托合同不能履行而要求终止委托关系的,律师事务所应根据律师犯错职责大小退还已收或预收的全部或部分律师服务费。非因律师犯错而委托人要求终止委托关系的或因委托人犯错导致委托合同不能履行的,律师事务所要求终止合同,已收取的律师服务费不予退还;未预收花费或预收花费不符合律师事实上工作量的,律师事务所可依照委托合同与委托人商量收取。办案中途经两方认可解除合同终止委托关系的,由两方商量确定退费金额。
2020-08-27 22:42:45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