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问 18万律师在线解答
首页 > 法律咨询 > 四川法律咨询 > 宜宾法律咨询 > 宜宾同居法律咨询 >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事实婚姻关系如何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事实婚姻关系如何处理

谢** 四川-宜宾 同居咨询 2020.08.26 17:45:28 447人阅读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事实婚姻关系如何处理

提示:法律咨询具有特殊性,律师回复仅供参考,如需更多帮助,请咨询律师。 我也要问
其他人都在看:
宜宾律师 婚姻家庭律师 宜宾婚姻家庭律师 更多律师>
咨询我
地区:四川-成都

事实婚姻关系如何处理
作者:最高人民民事审判第一庭
出处:《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第67辑,人民出版社2017年1月第1版,民事审判信箱,第275页。
本文来自于网络,如欲引用,请务必查找核对原文。
问:对认定为事实婚姻关系的双方当事人,如果在一起共同生活多年,一方坚决要求“离婚”,人民在调解无效的情形下,可否判决不准离婚
答: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到人民要求“离婚”的,如果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应当按照事实婚姻处理。也就是说,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者,是否被认定为事实婚姻,是以1994年2月1日为界的,之后一概认定为同居关系。
对事实婚姻在一定条件下予以保护,并不意味着其效力完全等同于登记婚姻,在具体处理上要与登记婚姻有所区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就明确规定:“审理事实婚姻关系的离婚案件,应当先进行调解。经调解和好或撤诉的,确认婚姻关系有效,发给调解书或裁定书;经调解不能和好的,应调解或判决准予离婚。”而合法登记结婚的当事人提出离婚时,人民经调解不能和好的,如果认为夫妻感情没有彻底破裂,也可以判决不准离婚。也就是说,如果人民认为夫妻感情没有彻底破裂,可以在调解和好无果的情况下,依法判决登记婚姻的当事人不准离婚,再给双方当事人一次挽救婚姻关系的机会,而对事实婚姻关系的当事人就只能调解或判决准予离婚。毕竟事实婚姻不是登记婚姻,本来双方就没有依法进行结婚登记,在一方坚决要求解除这种事实婚姻关系时,不能强行要求双方仍然以夫妻名义继续同居,即事实婚姻与登记婚姻的“待遇”不能完全等同。
因上述司法解释第六条的规定与2001年修订后婚姻法的规定没有抵触,在审理此类“离婚”案件时仍然可以适用。

2020-08-26 17:47:28 回复
律图网温馨提示: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婚姻法、收养法、继承法同时废止。如果您涉及《民法典》规定的婚姻家庭问题#点击这儿#进行查看!若需帮助可#咨询律图网婚姻家庭律师#

根据我国法律以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有重婚的行为;或者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行为;或者实施家庭暴力的行为;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行为,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该主体必须是离婚诉讼当事人中无过错方的配偶。按照您的描述,您想第三者要求损害赔偿的做法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因此,如果您想获得由于第三者导致婚姻破裂的赔偿,您可以在离婚时,要求您的配偶对您进行赔偿。此外,按照您所说,您与您的配偶并不是按照法律规定办理结婚登记的合法夫妻,但如果您是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未办理结婚登记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离婚的,按事实婚姻处理,即您可以要求您的配偶对您进行赔偿。如果您是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您应当在离婚案件被受理之前办理结婚登记,办理结婚登记后,会按照具体情况作出是否准予离婚的判决。如果未补办结婚登记的,会按照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第十九条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第二十条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1.8周岁是无行为能力人与限制行为能力人的分水岭。 2.确定抚养权时,需要尊重8周岁以上的小孩的意见。 3.按旧规,8-10岁的小孩在学校受伤,学校免责需要证明自己没有责任;按新规,需要家长证明学校有过错,学校才担责。学校责任轻了,家长责任重了。第二十九条 被监护人的父母担任监护人的,可以通过遗嘱指定监护人。可以遗嘱指定监护接班人第三十一条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民政部门或者人民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在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指定监护人。第三十五条 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在作出与被监护人利益有关的决定时,应当根据被监护人的年龄和智力状况,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第三十六条 监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 (一)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行为的; (二)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并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的; (三)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的。本条规定的有关个人和组织包括:其他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医疗机构、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民政部门等。 1.明确撤销监护资格的情形 2.明确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的个人和组织范围鉴于婚姻家事案件较多,现先为大家整理出相关法律条文对比,以供查阅,如遇到相关法律问题,建议咨询专业,会根据个案具体情况和最新法律规定,为你量身定做属于你的法律解决方案。

根据我国法律以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有重婚的行为;或者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行为;或者实施家庭暴力的行为;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行为,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该主体必须是离婚诉讼当事人中无过错方的配偶。按照您的描述,您想第三者要求损害赔偿的做法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因此,如果您想获得由于第三者导致婚姻破裂的赔偿,您可以在离婚时,要求您的配偶对您进行赔偿。此外,按照您所说,您与您的配偶并不是按照法律规定办理结婚登记的合法夫妻,但如果您是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未办理结婚登记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离婚的,按事实婚姻处理,即您可以要求您的配偶对您进行赔偿。如果您是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您应当在离婚案件被受理之前办理结婚登记,办理结婚登记后,会按照具体情况作出是否准予离婚的判决。如果未补办结婚登记的,会按照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没有解决问题?一分钟提问,更多律师提供解答! 立即咨询
优质咨询 热门知识 热门专题 热点推荐
律师认证

律师三重认证,为您找到更真实、更可靠的律师!

点击查看
律师诊断

免费享受最专业的问题诊断分析方案!

免费体验
  • 用户 ****评价孟凡永律师:

    谢谢孟律师解答,感谢

    综合评分:5 江苏-徐州
  • 用户 ****评价徐正杨律师:

    专业

    综合评分:5 江苏-南京
  • 用户 ****评价王兆阳律师:

    真实可靠

    综合评分:5 江苏-南京

1分钟提问,海量律师解答

1

说清楚

完整描述纠纷焦点和具体问题

2

耐心等

律师在休息时间解答,请耐心等待

3

巧咨询

还有疑问?及时追问律师回复

立即咨询

想获取更多婚姻家庭资讯

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