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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一合同中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第三人或自由人的利益,该合同是否为无效?

杨* 贵州-黔南 合同效力咨询 2020.08.24 00:59:35 1471人阅读

若一合同中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第三人或自由人的利益,该合同是否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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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撤销合同是民法中可变更和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的一种.可撤销合同主要是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合同。可撤销合同的效力取决于当事人的意志,它是一种相对无效的合同,但又不同于绝对无效的无效合同。  将以欺诈迫手段签订的合同作为可撤销合同主要有以下理由。  

1)充分体现了意思自治原则。欺诈和胁迫属于意思表示不真实,是否存在欺诈和胁迫,只有当事人最清楚,是否真实应该由当事人自己决定,尊重他自己的意愿。  

2)保护了受害人的利益.可撤销合同被撤销后,产生了和无效合同相同的法律后果,受害人完全可以根据真实情况决定是否撤销合同,在某些情况下,受害人所遭受的损失微小,而对方履行合同是自己所期待的,因而愿意让合同继续履行,来保护自己的即得利益。  

3)维护了善意第三人的利益。以欺诈、胁迫手段签订的合同作为可撤销合同,这种合同的撤销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也就是如果一方将其因欺诈、胁迫手段所取得的财产转让给第三人,第三人系善意取得,那么受欺诈、胁迫人不得以合同搬用来对抗善意第三人。  

4)有利于鼓励交易,将以欺诈胁迫手段签订的合同作为可撤销的合同,意味着受害人根据自身利益既可以申请撤销,也可以维护合同的效力.有一部分合同继续有效,继续履行,就会增加交易,增加社会财富。  根据中国《民法通则》的规定,无效的民事行为和被撤销的民事行为,视为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2020-08-24 01:01:3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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