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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销赠与合同后受赠人可要求补偿吗

刘** 江西-吉安 合同效力咨询 2020.08.20 00:52:54 379人阅读

撤销赠与合同后受赠人可要求补偿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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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针对您的撤销赠与合同后受赠人可要求补偿吗问题解答如下, 赠与合同被撤销后,受赠人可以要求适当的补偿。因为:
1、赠与合同是无偿的,赠与人依法撤销赠与合同,要求受赠人返还财产,正当合法,若受赠人因此遭受到损失,赠与人亦无须赔偿。
2、但受赠人为了接受赠与财产所做的一些必备工作,或者支出的必须费用,应当由赠与人予以补偿,即无过错受赠人的实际损失应由赠与人来承担。
法律依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2020-08-20 00:54:5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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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撤销赠与合同后受赠人是否可以要求赔偿
看合同具体规定是怎样的。合同法
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形势下审理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法发〔2020〕40号)中
第九条规定,在当前市场主体违约情形比较突出的情况下,违约行为通常导致可得利益损失。根据交易的性质、合同的目的等因素,可得利益损失主要分为生产利润损失、经营利润损失和转售利润损失等类型。由上述法律规定可以看出,可得利益损失的赔偿基础是合同当事人违约,赔偿主体是违约的市场主体,赔偿范围限定在可预见规则内。
赠与合同
赠与合同是典型的无偿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定:“赠与合同是指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的合同。”赠与合同关系导致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严重违反公平和等价有偿的交易原则。因此,为均衡赠与人与受赠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在赠与合同的立法中,立法者都尽可能采取措施优遇赠与人,赠与人的撤销权正是法律为保护赠与人的权利而设定的。基于赠与人的法定任意撤销权,只要符合该权利的法定行使条件,赠与人撤销赠与合同就不构成违约。没有这个前提条件,可得利益损失就丧失了其赔偿基础,此其一。其
二,法律规制主体不同。可得利益损失的赔偿是当前我国市场诚信缺失环境下的产物,其立法本意在于规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市场主体,保护诚信交易的守约方的利益。而赠与合同的当事人通常不是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买卖双方,而是具有一定身份或其他密切关系的特定对象。其
三,从可预见性的角度来看,可得利益损失通常也会超出赠与人最初赠与标的物时的物质价值范畴,从而可能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综上所述,可得利益损失的赔偿要件在赠与合同关系中均不成立,故不能适用。
当然,赠与人的任意撤销权是法定的,就必须符合法定的行使条件,主要是时间条件和范围条件。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款对赠与人行使任意撤销权的时间进行了规定,即只能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
第二款则对赠与人行使任意撤销权的范围进行了限制,即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得行使任意撤销权。
此外,非因受赠人的原因导致的赠与合同被撤销情形下,民法通则关于民事行为被撤销后返还财产的原则性规定当然适用。因为受赠人可能为接受赠与而作出一些必要的准备工作,或者附义务的赠与合同受赠人履行了一定义务,从而支出了相应费用,此时赠与人不得因其撤销行为而享有受赠人付出的利益,即无过错受赠人的实际损失应由赠与人来承担。

赠与合同的撤销以及撤销的条件
赠与的任意撤销,是指赠与合同成立后,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赠与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思不再为赠与行为。法律规定赠与的任意撤销,源于赠与是无偿行为。
既便赠与合同已经成立,也还可以允许赠与人因自身的某种事由撤销赠与,这也是赠与合同与其他有偿合同的显著区别。尤其是有的赠与合同的订立,是因一时情感因素而欠于考虑,如果绝对不允许赠与人撤销,则对赠与人太过苛刻,也有失公允。
然而,对于任意性不加限制,则等同于赠与合同无任何约束力,既对受赠人不公平,也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对社会道德也是一种冲击。因此对赠与的撤销应有如下限制:
1.赠与的财产已转移其权利的,赠与人不得任意撤销赠与。
如果赠与的财产一部分已交付并已转移其权利,任意撤销赠与仅限于未交付并未转移其权利的部分,以维护赠与合同当事人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稳定。
2.赠与合同订立后经公证证明的,赠与人不得任意撤销。
换句话说,可以任意撤销的赠与合同限于未经公证的赠与合同。而赠与合同订立后,当事人交由公证部门公证,表明其赠与意愿的表达已十分慎重,因此经过公证证明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得任意撤销。
3.具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论当事人以何种形式订立,不论是否经过公证,也不间赠与的财产是否已转移其权利,赠与人均不得任意撤销。
具有社会公益性质的赠与,主要是指为了救灾、扶贫、助学等目的或为了资助公共设施建设、环境保护等公共事业所为的赠与。此类赠与的公益性质,决定了赠与人不得任意撤销赠与。履行道德义务的赠与,由于当事人之间有着道义上的因素,如果允许赠与人任意撤销,则与道义不符。因此,此类的赠与也不得由赠与人任意撤销。

1、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
2、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3、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4、在这种情况下,赠与人的撤销权,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同时,当因受赠人的违法行为致使赠与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时候,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也可以行使撤销权来撤销赠与。不过,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的撤销权,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六个月内行使,这有别于赠与人自身行使撤销权的时间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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