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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google||[]).push({});货主委托老顾客销售竹笋后,老顾客将货款归已不给付,货主无奈将其推上被告席。1月27日,江西省遂川县人民对这起委托合同纠纷一案进行了宣判,一审判令被告钟小兵偿还原告郭进厅欠款1.3万元。原、被告系生意上的老顾客。2009年4月12日,原告郭进厅收购了2000公斤春笋加工后用铁盒包装好,委托被告钟小兵运至外地销售,并口头约定销售后给付1000元的报酬。钟小兵销售后,经结算尚欠郭进厅货款1.5万元,遂于同年4月25日出具欠条一张给郭进厅,且约定归还时间。事后,钟小兵只给付了郭进厅货款2000元,却以要增加报酬费为由拒不给付其余货款,郭进厅多次催索未果。郭进厅遂至,请求判令钟小兵偿还欠款1.3万元。一审审理认为,原告委托被告销售春笋,被告完成了委托事项后,应按时将收取的货款及时支付给原告。但被告拖欠至今显属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原告主张被告支付货款,合法有据,予以支持。为此,作出上述判决。读者云: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物的合同。委托合同是诺成合同、不要式合同、双务合同,是否为有偿合同由双方当事人约定。显然该案为有偿委托合同,受托人应当负有如下义务:依照委托人的指示处理委托事务;亲自处理委托事务;报告义务;转交财产义务。而此案中被告的行为正好是违反了《合同法》第四百零四条的规定未转交货款,因此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在有偿的委托合同中,受托人在处理委托事务时只要有过错,并给委托人造成损失,就要承担赔偿责任。
在无偿的委托合同中,受托人在一般过失下并不承担赔偿责任,只有在故意和重大过失的情况下,才对损害承担赔偿责任。所谓重大过失是指一般人对该行为所产生的损害后果都能预见到,而行为人却因疏忽大意没有预见到,致使损害后果发生。由于无偿委托合同,受托人没有报酬,因此,其承担责任相比有偿委托合同要轻一些。
受托人超越权限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无论委托合同是否有偿,都应当赔偿损失。
一、受托人转委托的条件所谓转委托是受托人把本应由自己亲自处理的委托事务交给他人处理的行为。根据第四百条的规定,受托人应当亲自处理委托事务。经委托人同意,受托人可以转委托。转委托经同意的,委托人可以就委托事务直接指示转委托的第三人,受托人仅就第三人的选任及其对第三人的指示承担责任。转委托未经同意的,受托人应当对转委托的第三人的行为承担责任,但在紧急情况下受托人为保护委托人的利益需要转委托的除外。我国《民法通则》第68条确认了转委托(复代理),《合同法》亦有相关的规定。但是,转委托在适用中应当符合如下法律规则:
1、转委托的目的必须是为了被代理人的利益需要。
2、转委托原则上应当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事先授权或事后追认)。根据民法通则第68条和合同法第400条的规定,代理人转委托他人代理的,应当事先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事先没有取得被代理人同意的,代理人应当在事后及时告诉被代理人,征得被代理人的同意。
3、在紧急情况下,代理人为了维护被代理人的利益需要而转委托的,不论被代理人是否同意,均依法产生转委托的法律效力。
4、代理人只能在其享有的代理权限范围内,向复代理人转委托其代理权的全部或者部分,但不得超过其代理权限。
5、复代理人是被代理人的代理人,而不是转委托之代理人的代理人,故复代理人实施代理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受。
二、受托人造成委托人损失怎么办在有偿的委托合同中,受托人在处理委托事务时只要有过错,并给委托人造成损失,就要承担赔偿责任。在无偿的委托合同中,受托人在一般过失下并不承担赔偿责任,只有在故意和重大过失的情况下,才对损害承担赔偿责任。所谓重大过失是指一般人对该行为所产生的损害后果都能预见到,而行为人却因疏忽大意没有预见到,致使损害后果发生。由于无偿委托合同,受托人没有报酬,因此,其承担责任相比有偿委托合同要轻一些。受托人超越权限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无论委托合同是否有偿,都应当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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