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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诉讼费分担规则

苏** 湖南-长沙 行政诉讼咨询 2020.08.17 22:36:35 409人阅读

人民法院诉讼费分担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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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针对您的人民法院诉讼费分担规则问题解答如下,   
(1)案件受理费由败诉的当事人负担。双方都有责任的,由双方分担。其他诉讼费用,由人民根据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双方应负担的金额。
(2)知识产权纠纷案件,没有争议金额的,每件交纳500元至1000元;有争议金额的,按财产案件的收费标准交纳。
(3)破产案件,按照破产企业财产总值依照财产案件收费标准计算,减半交纳,但最高不超过100000元。
(4)撤诉的案件,其受理费减半,由原告负担。其他诉讼费用,按实际支出收取。
(5)驳回的案件,受理费由的当事人负担。
(6)经人民调解达成协议的案件,诉讼费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由人民决定。经人民调解达成协议的上诉案件,其一、二审的全部诉讼费用负担问题,也按此办法解决。
(7)申请执行费和执行中实际支出的费用由拒不自觉履行人民有效裁判文书的被申请当事人负担。
(8)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申请费,由败诉方负担。申请人如果败诉,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规定,还应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9)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可向人民申请缓交、减交或免交。是否缓、减、免,由人民法院审查决定。

2020-08-17 22:38:35 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人民法院诉讼费分担规则问题解答如下,   
(1)案件受理费由败诉的当事人负担。双方都有责任的,由双方分担。其他诉讼费用,由人民根据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双方应负担的金额。
(2)知识产权纠纷案件,没有争议金额的,每件交纳500元至1000元;有争议金额的,按财产案件的收费标准交纳。
(3)破产案件,按照破产企业财产总值依照财产案件收费标准计算,减半交纳,但最高不超过100000元。
(4)撤诉的案件,其受理费减半,由原告负担。其他诉讼费用,按实际支出收取。
(5)驳回的案件,受理费由的当事人负担。
(6)经人民调解达成协议的案件,诉讼费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由人民决定。经人民调解达成协议的上诉案件,其一、二审的全部诉讼费用负担问题,也按此办法解决。
(7)申请执行费和执行中实际支出的费用由拒不自觉履行人民有效裁判文书的被申请当事人负担。
(8)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申请费,由败诉方负担。申请人如果败诉,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规定,还应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9)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可向人民申请缓交、减交或免交。是否缓、减、免,由人民法院审查决定。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以下十种:
1、停止侵害停止侵害这种责任方式主要适用于正在进行中的侵害他人合法权利的行为。
2、排除妨碍排除妨碍这种责任方式适用于妨碍他人行使权利的场合,不需要权利人的权利受到实际的侵害。
3、消除危险行为人的侵害行为虽未造成他人财产、人身的实际损害,但是有造成损害的现实危险时,权利人可以要求行为人采取措施排除危险。
4、返还财产当行为人非法占有他人的财产,他人可以要求行为人返还财产。但是这时要求该财产尚存在,如果该财产已经灭失,则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损害赔偿的责任。
5、恢复原状这种民事责任适用于财产遭到他人的损害,但是尚有恢复到原来状况的可能的情况。一般而言,造成他人财产损害的,应尽量恢复原状,只有难以恢复原状的,才对损失进行赔偿。
6、修理、重作、更换这种责任形式一般适用于一些合同关系。如一方根据买卖合同交付的标的物不符合合同的约定,则对方当事人可以要求修理、重作、更换。
7、赔偿损失赔偿损失是适用范围最广的一种责任形式。它不仅适用于侵犯财产权的场合,也适用于侵犯人身权的场合,如精神损害的赔偿。
8、支付违约金这种责任形式仅适用于合同。如果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了违约应当支付的违约金,如一方违约,就应当向如一方支付约定或法定的违约金。
9、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这种责任形式仅适用于《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条规定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等人身权遭受侵害的情形。
10、赔礼道歉这种责任形式也只适用于《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条规定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等人身权遭受侵害的情形。
这十种民事责任形式,既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在适用时应当注意区分不同性质的违法行为,根据责任形式的不同适用范围,正确选择责任承担的形式区分违法行为的不同情节,根据责任形式之间的内在逻辑,正确的合并适用责任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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